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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
2、支撑各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项目。包括电子政务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含电子政务网络、数据中心、云平台及相关软硬件支撑系统等)、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以及相关联的网络链路服务、系统运维服务。对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自治区、市文件有保密要求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管辖范围。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逐步实施。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主管全市政务信息化工作,牵头会商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市本级
3、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统筹资金规模,并根据统筹资金规模编制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同时负责市本级基础设施资源项目、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全局性、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运维,负责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方案设计进行审查。市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市财政局根据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资金,负责项目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建设、项目验收、项目绩
4、效评价和运行维护。第五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牵头,会商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各有关部门根据数字建设相关规划等要求,以及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特点,于每年9月前提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市发改局。第七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市直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的基础上,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适时组织评估
5、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直各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第九条项目的审批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有所不同,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初审主要是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判定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条件以及各项可能涉及的标准和要求,初审结束后,由审核单位向申报单位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初审结果。复审主要对申请的资料进行更深入的评审,包括重点评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的专业水平、设备条件等方面,复审结束后,由审核单位向申报单位发出最终评审意见,确定是否批准该项目。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十条对于列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且获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6、实施的项目,才能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纳入国家、自治区、市和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于国家、自治区、市和市本级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自治区、市和市本级重大战略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十二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已建成需新增功能的、已建成需系统升级的和采购成熟系统的项目,申
7、报材料应明确现有软硬件资源情况,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及数据库列表、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费用估算、存在问题等情况。第十三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发改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第十四条对于未纳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
8、资金。因临时确需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征求市发改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获得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才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建设。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开放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
9、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市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小组,将具备建设条件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纳入次年项目建设目录并编制投资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联合市发改局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第十七条市直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项目必须履行备案申请程序,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的同时也须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提供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建设方案等材料,由市政
10、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开展审查(即初审、复审)工作。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须重新完善相关内容后再进行申请,备案审查通过后,项目的规划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提交申请变更,按项目申报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第四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向市发改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
11、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在项目报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要对产品的软硬件使用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使用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
12、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二条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各行业专业应用系统要严格落实共建共享共用的要求,在网络层面原则上要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基础设施资源层面要依托壮美政务云,数据层面要依托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业务层面要依托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和共性应用系统。第二十三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市发改局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
13、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报告,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发改局、财政局。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
1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资金预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商资金管理部门解决。第二十七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发改局备案并抄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向市发改局提出调整申请,按相关
15、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申请组织验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和市保密局、档案馆、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或行业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或指导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会。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发改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
16、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三十条对于未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或者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五章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资源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运维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项目约定运维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维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确保项目安全可靠运行。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和服务应急处置机制,做到网络安全配套设施与系统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