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城区道路命名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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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城区道路命名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区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辖区内各类城区道路(包括地下道路、地面高架路)名称的命名、更名、调整起止点和注销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区民政部门主管辖区内城区道路命名工作,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公安交管大队、财政、交通运输、文广新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区道路命名工作。第四条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

2、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第五条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坚持名实相符、规范有序、健康简洁、含义明确、好找易记等要求,突出指向指位功能。(二)采词应服务于城市建设,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产业发展情况,体现时代精神风尚与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保护、引领等城市名片功能作用。(三)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四)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六)一般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命名。(七)本辖区内道路专名不得重名(支路

3、、分段、数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并避免同音、近音、谐音不雅。不重叠使用双音节通名,如“某某花园大道”。新建道路专名在市辖区范围内不得重名。(八)道路命名应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相关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九)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派生路名除外)、方言字或标点符号,一般不使用纯数字序词。第六条道路命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二)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1.“大道”、“大

4、街”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50米以上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可用“大道”,较为繁华的道路,可用“大街”为通名。2. “路”“街”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次干道、支路。一般采用“路”,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街”。3. “巷”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10米以内,或长度在200米以下且有一端封闭的道路,地处居民区内的道路。(三)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一般应选取统一的起止点,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志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交叉路口等。(四)道路较长时,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东路、XX西路。道路超过5千米时一般需分段命名

5、。(五)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XX路、西XX路。第七条道路命名程序道路命名一般按照申请受理、实地踏勘、预命名、论证、公示、审批、发布等程序办理。(一)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二)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更新的道路系统规划图、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报区民政部门,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三)城区道路由区民政部门拟制命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四)建立道路命名管理区级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

6、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宣传、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档案、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广新旅、公安、公安交管大队、市场监管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区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五)建立区道路命名专家工作机构,道路命名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多种形式征集群众意见。(六)道路命名一般应在道路建成前完成。区民政部门负责实地踏勘、拟定命名方案、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申请报批等工作。征求意见应在政府官方媒体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征求意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需组织专家论证,

7、专家论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命名方案的修改完善、申请报批工作。道路命名结果应向社会公告。第八条道路命名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名称。包括道路名称和汉语拼音。(二)道路走向。一般按照东起西止、南起北止描述道路走向和折转方向。(三)道路起止点。新建道路与其他道路连接的,以相连道路为起止点;起止点相同的道路在描述时,应通过道路所处方位等予以区分。(四)道路的属性和位置。道路属性包括道路的权属、等级、长宽和路面面层类型等,位置为道路所在乡镇(街道)及方位。(五)命名、更名理由及道路名称来历含义。(六)道路示意图。应标明与道路走向、起止点有关的周边道路、自然地理实体、重要的标志性建筑、居

8、民区、企事业单位等。第九条道路标志的设置管护道路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区民政部门是道路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区道路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一)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区民政部门应及时设置道路标志,确保有道路必有名称、有名称必有标志。(二)道路标志的规格、样式、设置密度应按国家统一标准GB17733-2008地名标志标识标牌执行,本辖区内的同类道路标志应当统一。(三)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原则上均须设置道路标志,当两交叉口间距大于300米时,应适当增加道路标志数量,以确保发挥其指位导向作用。(四)城区道路标志的设置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道路建设工程的验收主管部

9、门应当邀请区民政部门参与道路标志的审核和验收。已设置的城区道路标志,不符合道路标志设置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道路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决策事项确需移动道路标志时,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六)区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公安交管大队、城市管理、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道路标志的设置、安装和监管工作。(七)区财政部门将城区道路标志设置、管理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条区公安、公安交管大队、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

10、管等相关部门,应对照使用区政府批准的道路标准名称和道路建设项目名称。第十一条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第十二条各类道路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第十三条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道路标志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则规定的道路名称,由区民政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则规定,使用非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六条城区以外的乡镇道路命名参照本规则执行,由所在乡镇拟制命名方案,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民政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城区外的道路标志,由所辖乡镇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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