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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生学科竞赛对加强第二课堂建设,推动实践教学改革,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具有重要作用。为推进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学校师生参与的积极性,提升学科竞赛水平,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竞赛包括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和浙江省教育厅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级各类竞赛。第二章竞赛分类第三条本办法将学科竞赛分为三类。一类竞赛项目:由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发文确定的或列入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学工作及业绩考核的学科竞赛项目。具体赛事将根据省教育厅的变化做相应变动。
2、二类竞赛项目:由教育部、财政部资助,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但未列入一类竞赛的项目;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奖项评比规范,行业内认同度高的其他学科竞赛项目。具体清单由学校学科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拟定,若有调整,由学校学科竞赛委员会根据竞赛情况进行认定。三类竞赛项目:由行业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主办的省级及以上的竞赛项目。第四条竞赛项目等级认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国家学会级征文类(含美术类作品)比赛,没有经过省级以上选拔的按三类竞赛省级项目认定;省学会级征文类(含美术类作品)比赛不予认定。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副书记和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教
3、务处、团委、学生处、科研处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等成员组成的学校学科竞赛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学科竞赛相关政策与文件。第六条学校学科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学校学科竞赛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对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认定、奖励及相关政策的制(修)订等。重要竞赛项目可由相关负责部门自行制(修)订管理办法。第七条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竞赛项目的审核与管理,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相关课程建设,实验与竞赛场地建设以及竞赛相关协调工作等。各二级学院要结合学科专业建设,以竞赛为契机,形成“一院一品牌赛事”的特色。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八条学校对于一类竞赛实行统一管理,每项竞赛由相应
4、二级学院成立学科竞赛基地,承担竞赛项目组织工作,主要负责承办具体竞赛项目,制定竞赛项目方案并组织实施,包括组建竞赛专家委员会、配备竞赛指导老师、开展赛前训练和辅导、组织选拔参赛学生、负责竞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做好竞赛总结和成果展示等方面工作。第九条二类、三类竞赛的运行与管理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自行安排与管理。第五章职责划分第十条学科竞赛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各学科竞赛项目的审批、立项和管理工作;(二)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学科竞赛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各类竞赛的组织协调和奖励工作。第十一条办公室(教务处)职责:(一)负责各学科竞赛基地建设的备案设置、协调和指导;(二)负责协调与竞赛有关
5、的部门、二级学院的关系;(S)负责对竞赛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的表彰奖励等工作;(四)负责各竞赛结果的公布及资料的存档。第十二条二级学院、学科竞赛基地职责:(一)负责组建竞赛专家委员会;(二)负责制定竞赛经费预算,审核日常开支;(三)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组织报名及竞赛宣传等工作;(四)负责制定竞(参)赛方案,落实指导教师和竞赛活动场地、开设竞赛相关专题讲座或选修课;遴选参赛选手及组队,制定前期培训计划,收集竞赛有关资料,做好参赛总结;(五)在竞赛辅导及竞赛期间,协调竞赛与正常教学之间的关系;(六)负责组织校级学科竞赛命题、评审等工作;(七)负责做好竞赛类文件资料(包括上级来文、竞赛报名表、竞赛
6、结果、获奖证书、作品、竞赛过程影像资料等)的整理和上交工作;(A)围绕“竞赛促教学”这一主题开展研究工作。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教务处归口管理的学科竞赛的运行经费和承办经费。第十四条一类竞赛项目的运行经费由学校支持,主要用于基地的经费预算,并从竞赛的学生受益面、组织运行的规范性、前三年经费使用情况、学科竞赛成绩等方面综合考虑经费使用。二类竞赛项目经费学校原则上支持不超过总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三类竞赛项目经费主要由二级学院自筹,学校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第十五条学校该项预算经费安排不足时,教务处对项目运行经费按比例适当调整。第十六条学科竞赛运行
7、经费和竞赛承办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竞赛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易耗品及小型仪器,调研费、住宿费、差旅费、参赛费、场租费、校外专家指导费以及为完成竞赛必须支出的参赛师生支出。第十七条主办(承办)省级、国家级竞赛的经费使用,需制定活动预算,根据预算在相应经费中报销相关费用。第十八条鼓励各二级学院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如校友捐赠、企业赞助等,为举办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提供经费支持。第七章绩效计算与奖励第十九条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二级学院和相关教学单位计算并发放奖励绩效,对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在职称晋升和考核中给予政策倾斜,对获奖学生给予相应奖励。第二十条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参加竞赛的学生,认定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或“第二课堂学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各项细则,由教务处协同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