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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V“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农村水路客(渡)运补贴的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资金构成。通过直接补贴和统筹使用两种方式,由财政部门拨付各地使用。直接补贴资金由全部费改税补贴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的25%构成,用于我市农村水路客(渡)船运营补贴,直接补贴资金剩余的涨价补贴部分
2、纳入统筹使用资金。统筹使用资金为涨价补贴资金的75%,用于渡口改造、渡船新建及改造等促进水路客运行业发展和行业结构调整的项目,涨价补贴资金按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三条直接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补贴对象为具有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的农村水路客(渡)船实际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与船舶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须提供有关合同等证明材料。(-)补贴标准为:单船补贴金额=单船系数全市单船系数总和X补贴总额单船系数二额定功率X营运天数X船龄系数X安全生产系数全市单船系数总和以2019年为下限,全市单船系数总和低于2019年时,以2019年为准。船龄系数为船龄的调节系数。船龄15年以下的系数
3、为1,船龄15年至24年的为0.5,船龄24年以上的为0.2。安全生产系数基础分为1,补贴期限内营运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每发生1次小事故扣0.1,发生1次一般事故扣0.5,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扣1。根据以上扣分规则对安全生产系数进行累计扣分,最低为0。第四条统筹使用资金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如下:(一)新建水路客(渡)船补贴1 .补贴对象为农村水路客(渡)船经营者。2 .新建客(渡)船是指建造或者购买未投入使用的船舶(船龄5年以内),用于新增运力或者替换原有客(渡)船;替换前的船舶要求船龄需达到12年及以上;建造或购买的客(渡)船必须实际投入运营,被替换的船舶必须停止运营;船舶应在2021年1
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造完工并取得相应的船舶证书;建造船舶或购买的船舶在获得统筹使用资金补贴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卖出,否则应退还全部补贴资金;替换后的船型应为普通客船、客(渡)船、车客(渡)船,优先补贴新能源客船,客货船、快艇不属于补贴范围。3 .符合上述要求的船舶按照造价、结算发票金额的40%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下表限额。新能源船按照造价、结算发票金额的75%给予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下表限额的两倍。项目标准20客位以下(不含20客位)20-50客位(不含50客位)50-70客位(不含70客位)70000客位(不含100客位)100客位及以上补贴金额10万元20万元3
5、0万元40万元50万元(二)改造水路客(渡)船补贴1 .补贴对象为农村水路客(渡)船经营者。2 .改造客(渡)船是指船上配备或更新的安全、节能、环保设施,投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节能相关要求;涉及的船型应为普通客船、客(渡)船、车客(渡)船,优先补贴新能源客船,客货船、快艇不属于补贴范围。3 .符合上述要求的船舶按照更新设备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贴,但原则上每条船舶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船舶动力系统改造为船舶新能源动力系统的,按照更新设备合同金额的70%补贴,但原则上每条船舶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三)渡口维护改造补贴1 补贴对象为农村客(渡)运渡口经营者。2 .申报补贴的渡口必须为在用渡
6、口;渡口维护改造包括水路客运实名制设施设备及票务系统平台建设、渡口安全设施、渡口标准化建设等。3 .渡口维护改造按项目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第五条补贴申报要求如下: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情况。新建或改造项目的申报按不同类别提供申报报告(含项目概况、项目造价金额、项目结算发票金额、申报资金)、报备文件、建(改)造合同或购买合同、竣工证明、招投标合同、交工证明、结算证明材料、船舶证书、投入运营资料等申报材料。统筹使用资金按项目完成顺序安排资金计划,当统筹使用资金总额不足时,按比例分配补贴金额。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委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方案下达补贴资金。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第七条农村水路客(渡)运所在区应当对农村水路客(渡)运发展进行补贴。补贴方式、标准由相关区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