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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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持有序的校园交通秩序,促进校园文明建设,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简称校交通委)负责。校交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在学校和省、市、区及街道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在驻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负责制定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三)负责校内的动态、静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级交管部门对本校公、私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考核、审验等工作,组织驾

2、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四)积极完成上级交管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五)协助地方交管部门处理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障校内道路畅通;(六)完成校领导和上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校交通委员办公室设在公安(保卫)处校园安全科,负责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第三条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章校内交通规定第六条关于行人的规定:(一)行人必

3、须靠路边行走,不得3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二)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S)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四)不得在校内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在校内道路上举行各类体育活动须提前向校交通委办公室申报。第七条关于自行车、助力车、人力三轮车的规定:(一)在校内行驶的自行车、助力车、人力三轮车的铃、闸、锁、证、牌要齐全有效;(二)不得在校内道路上学骑自行车、助力车;(S)不得在校内道路上骑车扶身并行、骑车带人;(四)不得在校内道路上骑飞车、撒把车,不允许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禁止在楼内骑车;(五)自行车、助力车

4、、人力三轮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第八条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及机动车辆的规定:(一)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交通规则,服从管理,确保安全行车;(二)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坚持学习交通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对机动车辆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机动车辆状态良好;(三)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车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5公里。教学区内不得随意鸣喇叭;(四)校外单位经常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应持业务部门的介绍信,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手续到我校交通委办公室办理临时出入手续;(五)校外单位车辆在校内道路行驶时,要遵守本规定,服从学校交通安全部门的管理;(六)机动车辆

5、应当按照学校规定,从指定的大门出入,并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查验:(七)机动车辆应在校内指定的泊车位停放,或根据执勤人员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第九条关于学校道路的规定:(一)不得在校内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先到校发展规划处和交通委办公室申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道路的畅通。第三章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登记、管理第十条学校所有的机动车驾驶员和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在校交通委办公室登记注册。第十一条凡已在校交通委办公室登记注册的机动车驾驶员和各类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交通安全管理费逾期不

6、交者,按照有关规定做销户处理。第十二条凡未在校交通委办公室登记注册的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辆及已登记注册但未按时交纳交通安全管理费者,校交通委办公室不负责管理、审验和出具任何证明。如发生交通事故影响学校事故率的,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活动,无故不参加学习活动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对机动车驾驶员和机动车辆定期进行考核审验。对经审核厚不宜继续担任驾驶员者,由学校交通委办公室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吊销其驾驶执照。第四章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理第十五条违章及事故处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X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根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

7、论处的原则。第十六条交通违法、违规处理:(一)学校接到公安交管部门对我校师生员工的交通违法处罚通知书后,校交通委办公室进行登记、公布;(二)行人、非机动车辆违反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且不听劝阻者,罚款5-50元;(S)机动车辆违反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且不听劝阻者,罚款10-50元;(四)校外单位行人、非机动车及机动车辆违反我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且不听劝阻者,按上述条款执行;(五)在校内道路上无照驾驶机动车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处理;(六)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规定的,罚款50200元。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校内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公

8、安交管部门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委办公室报告;(二)校内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者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救助伤者并向校公安(保卫)处值菇室和交通委办公室报告,当事者应当如实地反映事故情况,配合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在校内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一)情节轻微,且当事双方都是校内人员的,可以到校交通委办公室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到地方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情节较重的,直接到地方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二)当事双方有一方不是校内人员的,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受到处罚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到校交通委办公室缴纳罚款;罚款使用学校统一收据并全部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第二十条学校每年对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并将评比结果报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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