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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新开发实验与新研制实验设备鉴定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本科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提高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充分肯定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特在全校建立新开发实验与新研制实验设备鉴定制度。一、鉴定范围第一条根据教学需要,在教学计划要求的范围内,所进行的新实验创设、旧实验改进和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等均可申请鉴定。1.新开发实验:指根据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建设要求新开发的实验教学体系(项目),经一届以上学生实践,效果较好者。2,旧实验的改进:指凡在原有实验的基础上对内容、方法、性能等方面进行较大改进的实验,经一届以上学生实践,效果较好者。3.新研制的实验设备:指为实验配套所研制的仪器、设备,经一届以上学生实践,效果较好
2、者。第二条鉴定每两年一次。二、鉴定程序和方法第三条凡符合鉴定范围要求的,经本人或实验室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由教务处审核并发给“新开发实验及新研制实验设备鉴定申请表”O第四条由申请人或单位将新开发实验或新研制实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和有关任课老师反映意见以及“新开发实验与新研制实验设备鉴定申请表”等材料,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第五条由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鉴定的程序包括:材料审阅、实物测试、现场考查等。鉴定的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第六条“新开发实验与新研制实验设备鉴定证书”由教务处存档,并将鉴定结论通报学院。三、鉴定组织机构与鉴定组职责第七条鉴定组织机构:鉴定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鉴定组由教务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担任。鉴定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设组长1人。第八条鉴定组职责:详细研究各种材料,对性能指标进行测试,听取申请人的讲解,现场观看演示,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反应,按“新开发实验与新研制实验设备鉴定指标体系”所规定内容进行打分,最后写出鉴定意见并评出等级。四、其他第九条凡通过鉴定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进行重点资助,其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第十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新实验与新仪器设备开发鉴定制度同时废止。第十一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