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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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依照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授予学位。教务处负责组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按照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推荐授予学位的决定。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按照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推荐授予学位的

2、决定。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工作。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按照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附件3)执行。第三条凡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恪守学术道德,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均可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在学校规定最

3、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学位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六条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学位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

4、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工作程序、异议处理等按照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第八条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工作程序、异议处理等按照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2)执行。第四章硕士、博士学位第一节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第九条完成培养方案全部要求,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学位申请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第十条学位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最终定稿,申请学位

5、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的具体要求按照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并已完成我校培养方案的硕士研究生,可视其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按照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附件3)的规定提出学位申请。已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或已结业并达到科研成果条件、完成学位论文的的博士研究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参照本规定第九条提出学位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按照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第二节论文评阅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形外,学位论文的评阅统一委托经学校审定的第三方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外国来华留学和港

6、澳台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以及因学科特殊性经学校审定不采取校外送审平台进行评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二级培养单位推荐形成专家库后,研究生院统一安排送审。第十三条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除外),应聘请2名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名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其中至少应有2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校外评阅专家中至少有1名须为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名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其中至少应有2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评阅专家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且

7、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背景。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5名校外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一般应以高校专家为主。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入答辩程序:(一)所有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二)仅1名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其余评阅意见均为“良好”(75分)以上的,经2名专家复评且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的。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入答辩程序:(一)所有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二)仅1名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评阅意见,其余评阅意见中至少有3份

8、为“良好”(75分)以上的,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所在学科、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经2名专家复评且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的。第十七条未能进入答辩程序的学位申请人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第十八条“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仅用于当次学位申请,若学位申请人因故中断学位申请流程的,须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第三节论文答辩第十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由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应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名。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9、资格的专家担任。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校外专家应以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为主。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增减委员人数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名。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第二十一条学位申请人的现任或曾任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申请人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学位论文评阅人同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的,不得超过答辩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二。第二十二条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

10、织本单位所属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博士点培育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挂靠学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写作及答辩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后,应当就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作出决议,不得拒绝或放弃表决。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得通讯投票、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学位申请人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第二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

11、件的决议。第二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学位论文答辩记录,能够反映出学位论文及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应当在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第四节学位审议与授予第二十六条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决议进行认真审议,对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项进行审查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授予建议。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建议不推荐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决定的,学位申请人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第二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1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批准授予申请人学位决定的,学位申请人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学位论文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第五节争议处理第二十八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纪违规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九条学位申请人对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不推荐授予学位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

13、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研究生院应将处理意见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第三十条学校对已获得学位者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申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一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

14、三十二条涉密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有关工作,按照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除涉密论文外,已获授位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公开。第三十四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全校公布。第三十五条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日期为准。学位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学位证书办理部门申请,办理部门审查后依据其学位授予情况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第三十六条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经授予学位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审议后依法撤销学位。第三十七条研究生院、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培养单位应严格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学位授予过程中未履行管理职责或违反相关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身。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大学疫情防控期间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方案(*号)同时废止;本校已有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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