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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市市场监管局在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7)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众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如下。一、修订必要性(一)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新业态的需要。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以及深圳农业发展出现新的变化,现代农业成为新的发展方向,种业、数字农业等农业科技企业相继涌现,124号文
2、中所规定的部分指标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二)对接国家、省产业化工作的需要。124号文依据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分别于2018年5月10日、2020年12月24日进行了修订,且新修订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已上升至规范性文件。国家、省相关文件同时调整了部分指标要求,增加了新的评价指标,为确保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顺利被认定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三)依法行政的需要。多轮
3、机构改革致使农业产业主管部门不断变化,专项资金补助也涉及不同职能部门,需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需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二、124号文实施效果(一)农业龙头企业队伍不断壮大。2017年-2022年,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照124号文的规定,组织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和贷款贴息资助,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事业快速发展。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2017年的100家发展为2022年的198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增加55家、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增加6家。(二)农业龙头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22年底,全市农业龙头企业拥有固定
4、资产总值约净值约275.13亿元,年销售收入约2302.35亿元,净利润约40.65亿元,上缴税金约41亿元,出口创汇约4.6亿美元,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30家,其中百亿元以上的5家、50亿元以上的12家、10亿元以上的36家。(三)农产品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受深圳土地发展制约,深圳农业企业以总部经济+市外基地模式确保全市农产品市场供应。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在市外自有生产基地51.09万亩、订单生产基地157.1万亩,涉及蔬菜、水果、蛋奶等生产基地、加工基地,极大程度弥补了我市农产品自给不足的短板。同时全市34家农业龙头企业的224个产品通过“圳品”评价,涵盖蔬菜、肉、茶、禽、蛋、谷物、
5、水果、水产品、油脂、乳等食用农产品,市民高品质农产品需求得到有力保障。(四)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建设生产基地、产销对接等方式,拓宽了广西、河源、汕尾等扶贫协作地区的农产品销售市场,增加了农民就业岗位,提高了贫困地区农民收入,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百果园、华润五丰获评2022年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联农带农十强”。据不完全统计,农业龙头企业累计采购农产品数量18.6万吨,金额10.68亿元,投资189.53亿元,建设28个农产品示范基地项目,带动200万贫困人口脱贫。2022年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每年户均增收5800元以上,总增收超过98亿元,总带动农户超190万户、家庭农场
6、超5600个、农民合作社超1400个。三、修订原则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农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突出深圳农业特色,重点扶持种业产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评分标准化,减少主观评分;参照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要求,确保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呈阶梯性评定。四、修订过程(一)政策研究。收集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政策和北京、上海、重庆、广州、东莞、佛山等大中城市的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政策研究和先进经验学习。(二)实地调研。按照企业类别,分别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业投入品企业、市场带动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进行实地
7、调研,听取企业相关意见。(三)起草办法讨论稿。组织农业领域相关人员,在前期理论梳理和实地调研基础上,起草办法讨论稿。(四)进行专家论证。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召开专家讨论会,逐条进行研究论证。会后对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深圳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五)多次修改完善。结合市、区部门反馈意见,进行多次修订完善,形成公众征求意见稿。五、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职能主体。根据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将124号文责任主体由原市经贸信息委调整为市农业主管部门。同时,因渔业与农业分属不同部门,并涉及不同专项资金资助,进一步明确渔业行业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办法由市渔业
8、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开展。(二)优化框架结构。为优化工作流程和文本框架,删去部分赘述条款和章节,并将申报类型分类标准、认定与监测指标分别独立出来,以附件形式呈现。同时,为确保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的公平、公开,增加了监督管理的章节,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强化监督管理。(三)调整认定条件。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增加企业基地、总资产报酬率和提交产业化发展发展情况报告的要求,对企业竞争力的加分细则进行梳理,合理调整各部分评分分值比例,重点突出企业的综合实力,鼓励更多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壮大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队伍。(四)拓宽申报范围。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的
9、决策部署,把种业、数字农业、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以及农业设施装备等类型农业企业,纳入龙头企业申报范围,突出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壮大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队伍。(五)强化监督管理。增加了监督管理相关内容,对业务主管部门、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和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确保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的公平、公正。(六)明确违法违规情形的时限。明确违法违规行为期限从当年开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通知印发的上一自然年度上溯计算,确保企业违法违规情形核查的确定性和连续性。明确本办法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附件:新旧办法修订内容对照表附件新旧办法修订内容对照表公众征求意见稿
10、124号文修订理由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做大做强工作决策和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加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菜篮子”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办法修订依据。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1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保障我市主要农产品安全有效供应,在规模和经营指标或科技创新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农业企业。第二条本办法中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或基地,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确认的企业。明确龙头企业定义和申报主体。第三条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开展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市级重点农业龙头
12、企业的认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第三条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对照省办法,调整表述。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新增明确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申报认定第四章审核和认定/第五条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第十二条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属地原则,企业向注优化表述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册地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报条件及标准:(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或涉农营业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二)企业信用
13、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为鼓励我市农业企业积极利用市外土地资源开展跨区域经营,保障我市农产品供应,在我市设立的母公司可与其市内外的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申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三)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指标见附件),对申报监测企业两年的相关数据进行考核评定,综合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第四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一)企业类型。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类型企业。按企业申报类型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
14、动型龙头企业、农业投入品生产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龙头企业,共五类企业。(二)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企业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农业科技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类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三)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无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o(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解决农渔工就业或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管理规范、制度
15、健全、配套能力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原办法”部分内容与正文的其他内容发生重合,属于赘述,进行删减优化表述。第七条申报资料:(一)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种业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种业型企业提供);(三)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三年度企业审计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提供的资料:(一)申请认定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年度考核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四)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情况证明;1、因新增企业类型,增加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2、明确出具证明材料的主管部门;3、为更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把“原 办法”中要求提供上年度的证明 材料和审计报告调 整为上三年度和两 年度;4、删去部分赘述内 容,优化语言表述。1、规范申报认定和 监测的工作流程; 2、明确各级主管部 门和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的职责。(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五)企业生产基地或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备设施照片,科技成果及产业化证明材料;(六)企业注册地或带动农户所在地乡(镇)及以上“三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