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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队伍的管理,保障评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省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定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省级评定专家库由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和管理,主要用于四川省五级养老机构的评定以及对其他等级养老机构评定的抽查C第四条设区的市(州)级评定专家库由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参考本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主要用于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评定。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定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
2、:评定专家)按照从业领域、从业经历、职业类别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内容,评定专家分为环境类评定专家、设施设备类评定专家,运营管理类评定专家和服务类评定专家四类。第六条评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定工作中能够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能够认真、廉洁地履行职责,无刑事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三)环境和设施设备类专家应具备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5年(含)以上工作经验,以及3年(含)以上从事养老行业工作背景;运营管理类专家应具备5年(含)以上养老
3、服务行业研究、监督或管理经验;服务类专家应具备5年(含)以上养老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四)熟悉养老行业相关的各类政策和制度,掌握养老服务、卫生健康、安全管理、标准化等相关业务;(五)具备与养老机构服务等级评定工作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和沟通能力,并通过选拔程序的考核,能独立开展现场评定工作;(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有特殊社会影响力的,经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能胜任现场评定工作。第三章选拔程序第七条评定专家的选拔采取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方式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报名。申请人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如下:(一)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申请表;(
4、二)专业成就佐证材料复印件;(三)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九条资格审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第十条评定培训。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应参加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培训。培训内容包含: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细则、评定程序和评定纪律等。第十一条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申请人应经过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核。第十二条结果公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示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评定委员会批准及发布评定专家名单,颁发聘用证书。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三条评定委员会办
5、公室根据评定专家的资历背景、专业技能、参评表现、社会贡献等,对评定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第十四条评定专家聘用期不超过3年。聘用期满前一月,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履职情况并征求本人意愿办理续聘手续,重新颁发聘用证书。第十五条评定专家每年至少完成2家养老机构的评定任务,且每年参加不少于48学时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评定专家人数应能保障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出现空缺时,按程序增补,并及时更新和公示名单。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评定专家享有以下权利:(-)在评定活动过程中,对评定对象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与评定活动有关的各项材料;(二)在评定活动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6、,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个人负责部分的评定结果,独立行使表决权;(四)抵制和检举评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六)获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八条评定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认真学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要求,熟练掌握评定相关专业技能;(二)按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参加评定工作;(三)自觉遵守评定纪律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四)积极参加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和继续教育和培训;(五)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定意见,对评定记录和结论需亲笔签名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六)在评定活动中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组织方
7、反映情况;(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六章评定过程管理第十九条受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后,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被评对象的申请等级,随机从评定专家库中抽取评定专家,组成现场评定小组,实施现场评定。第二十条评定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回避性和全面性的原则。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定小组评定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应至少包含1名环境类评定专家、1名设施设备类评定专家、1名运营管理类评定专家和2名服务类评定专家,现场评定小组组长由现场评定小组成员推选确定。第二十二条评定小组组长按要求行使以下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定规则,对现场评定工作负责;(二)主持现场评定工作会议,合理安排现场评
8、定计划和进度,保障完成现场评定任务;(三)协调和处理现场评定出现的分歧;(四)提交评定结论。第二十三条评定小组成员按要求行使以下职责:(-)在评定范围内,遵守评定纪律,按要求工作;(-)保持客观性,根据评定中得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策划并执行所分配的工作;(四)根据客观事实情况进行打分,对于扣分项要明确给出扣分依据;(五)报告评定结果,整理有关评定的文件和记录;(六)配合和支持评定小组组长的工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和评定委员会应加强评定专家履职的监督管理,通畅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第二十五条建立评定专家信息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履职情况、继续教育和培训
9、情况、参加相关活动记录等资料。第二十六条评定专家违反规定、干扰正常评定工作秩序的,民政部门或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评定专家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第八章履职要求第二十七条评定专家应合理行使专家权利,主动履行专家义务。第二十八条评定专家应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派下参加评定工作。第二十九条评定工作应依据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定程序进行。现场审核要按环节逐一记录实际情况,并据实评分。第三十条评定专家参加现场评定时,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第三十
10、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评定专家应及时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申请回避:(-)本人或亲属在被评对象2年内有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二)因有效投诉有待处理的;(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的。第三十二条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评定工作谋取私利,不得收取被评对象的礼品和礼金,不得私自以评定专家名义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在评定工作中,应公正对待被评对象,不得传播错误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不得擅自以专家库专家名义对外评价项目、产品或服务,或发表不当言论。第三十四条保守被评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披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
11、第九章退出机制第三十五条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专家资格,收回聘书,予以解聘:(-)报名信息和资料弄虚作假的;(-)因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言行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定工作两次以上的;(四)在聘期内脱离相关行业领域工作超过6个月的;(五)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定工作的;(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七)其他不宜继续作为专家库专家情况的。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申请表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贴照片处)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联系电话最高学
12、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现从事专业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离退情况通讯地址申报评定类别评定类别申报依据(从事专业经历、年限)主专业:口环境类口设施设备类口运营管理类服务类辅专业:口环境类口设施设备类口运营管理类服务类执业/职业资格情况证书名称颁发机构证书编码取得时间有效期限职称情况证书名称颁发机构证书编码取得时间有效期限主要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起止时间职务专业领域成果(包括:著作、课题、奖励等)弁与评审的项目经历项目名称所属行业项目发起单位时间申请人承诺书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果不实,一切后果由我本人承担。如果成为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专家,我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定专家职责,始终遵守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签字:所在单位意见: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