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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双流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节水工作的决策部署,激励公众节约用水,提高全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双流区行政区域内,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企业(单位)包括不仅限于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文体场馆、宾馆酒店、商场、车站、机场、工业园区和商业综合区物业等。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为双流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节水型社会建设
2、资金。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四条节约用水奖励分为节水载体(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等)建设奖、企业(单位)水平衡测试合格奖,对获奖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给予相应数额奖励资金。鼓励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对节水先进个人进行奖励。第五条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财政全额保障的行政机关、党群团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予经费奖励。第六条节水奖励经费按国、省、市、区认定层级,均为一次性奖励,同年内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层级奖励,相同奖励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节水奖励实施后,区本级不再单独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七条奖励标准如下:(一)节水载体(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等)建设奖,取
3、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授予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建设奖,奖励金额300040000万元/个:国家级水效领跑者、节水标杆或节水示范企业(单位)创建奖励按照4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国家级节水型小区创建奖励按照15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省级水效领跑者、节水标杆或节水示范企业(单位)创建奖励按照30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奖励按照12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省级节水型小区创建奖励按照8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奖励按照8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市级节水型小区创建奖励按照5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区级节
4、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奖励按照4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区级节水型小区创建奖励按照3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二)企业(单位)水平衡测试合格奖:企业(单位)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并经双流区节约用水管理中心验收合格的,水平衡测试奖励标准根据企业(单位)年用水量来核定,奖励额度为600030000元/个。年用水量0.5万立方米,奖励6000元;年用水量0.5-2万立方米,奖励8000元;年用水量2-10万立方米,奖励IoOoO元;年用水量10-50万立方米,奖励15000元;年用水量50-200万立方米,奖励20000元;年用水量200万立方米,奖励30000元。第四章申报条件与评审第八条凡符合
5、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在项目完成两年以内向区水务局申请奖励。第九条严格贯彻执行节水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不能申报。第十条申报节水载体(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等)建设奖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信用报告。(二)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报告书(复印件)。(三)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命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第十一条企业单位水平衡测试合格奖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信用报告。(二)企业单位水平衡测试报告(复印件)。(三)企业单位水平衡测试合格证(复印件)。第十二条区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对企业单位(
6、小区)的节约用水奖励项目申请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报区水务局党组会研究,形成当年节约用水奖励方案。(一)公示。节约用水奖励方案在双流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形成当年节约用水奖励决定。(二)公布。节约用水奖励决定在双流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第十三条奖金发放。区水务局从双流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节水型社会建设资金中通过转帐方式支付获奖企业单位(小区)奖励资金。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通过节水型载体建设,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节水设施、设备、器具,加强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深化双流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第
7、十五条企业单位(小区)申报节水奖励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区水务局将对申报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小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区水务局将名单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奖金,区水务局依据相关程序取消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荣誉称号,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罚。区水务局有权将弄虚作假申报节水奖励的企业单位(小区)相关信息纳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单位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第十六条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申报节水奖励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附件:成都市双流区节约用水奖励申请表附件成都市双流区节约用水奖励申请表单位名称水表档案号地址邮编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年用水量企业单位职工人数(或小区居民人数)奖项类别项目投资金额(万元)项目情况简介(不足可另附)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