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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精神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
2、金,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指导、推动和监督各地开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作以及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各市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市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四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森林保护修复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
3、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二)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湿地保护修复补助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结合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对受损的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开展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开展生态网络感知系统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开展必要的综合
4、科学考察、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资金下达15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实施单位按照批复后的方案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项目验收,其他自然保护区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湿地保护修复补助用于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用于在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重要生态系统、重点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结合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对受损的栖息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维护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生态功能;
5、开展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开展必要的专项调查、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湿地植被恢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和拆除围网等建设,增加湿地面积。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是用于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因湿地保护及野生动物保护造成的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给予的补偿,及因保护湿地而开展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等的支出,提高湿地及周边社区群众对湿地、候鸟保护的意识。湿地保护修复补助项目支出实施单位应当于资金下达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实施单位按照批复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并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项目验收。(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
6、国家重点野生植物、重点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四)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国有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包括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和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主要是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等相关支出。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包括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和国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后安
7、排的国有天然商品林管护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天然商品林的管护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购建等。国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国有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购建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层级与承担天然商品林停伐和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签订停伐协议和管护合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与本部门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和公益林管护合同的国有单位履行停伐协议和管护合同情况的检查。并根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拟定当年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
8、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地根据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和公益林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拨付补助。(五)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六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第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专家评审等方式)相结合分配。
9、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试点可以采取定额补助。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对国家公园、森林保护修复等重点支出,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加大调节力度。第九条国家公园支出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国家公园面积、重点物种保护需要及难度、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0%、10%.10%,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森林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
10、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经批准启动国家公园创建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创建数量等确定,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条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包括专家评审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采取项目法(专家评审等方式)分配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第十一条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国有天然商品林有林地保有量(权重100%)作为分配依据。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
11、0元。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天然林规划出台后,森林保护修复支出分配和计算方法如有变化,按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执行。第十二条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生态护林员公告公示制度,对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补助标准予以公告,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到位。第十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过程中,结合各市县工作任务和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脱贫地区倾斜。森林保护修复支出资金使用应确定优先顺序,确保按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
12、统筹整合。分配给33个国定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H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五条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负责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第十六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
13、复资金任务计划。各地报送的任务计划应包含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明细,由设区市汇总。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广西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任务计划,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十七条对于提前下达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按规定及时编入自治区本级预算或提前下达到市、县(市、区),年中下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及自治区本级单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
14、政部广西监管局。第十八条在自治区财政厅分配下达资金或批复部门预算30日内,自治区林业局下达任务计划。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九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国家公园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在自治区及以下行政区域内并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
15、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指标要求,研究设定当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编制本地区绩效目标申报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绩效目标,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
16、。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财政部预算资金下达后30日内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审核汇总各市县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