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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省级森林公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订)、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已超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使用林地的依据。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DB
2、44/T3971-2021)及相关规定,编制总体规划。第五条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规划期届满前18个月内,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并按程序完成报批。第六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规定,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公众及利益相关者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7个工作日。第二章规划报送第八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文本的规范性,规划范围、相关设施、功能分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建设开发容量的控制情况,是否存在违建行为和整改的问题点位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会应当由多学科的专家参与,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评审会应当形成书面专家评审意见。第九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林业局,报送材料应当包括:(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含审查意见);(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三)森林公园设立
4、、调整范围的批复文件及相应范围图件;(四)征求相关部门、公众及利益相关者书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以及公示情况;(五)各专家评审意见表及专家组评审意见;(六)与规划范围相应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矢量数据文件(含功能分区数据);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及其电子文档)不得含有涉密内容。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条编制、修编(订)的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包括:(一)审查。省林业局组织实地考察,在一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二)审议。经审查合格且符合规定的,提交省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审议。(三)批复。经省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省林业局办公会审定批复。第十一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复后
5、,应当在省林业局官方网站公开批复文件,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开。第四章规划实施监督笫十二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复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且原则上5年内不得修改,因保护和建设需要确需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须按程序逐级报省林业局批准。第十三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十四条省林业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的森林公园,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禁通过规划擅自将涉及违建和整改的问题点位调出森林公园范围。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