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草种苗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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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草种苗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代拟稿)林草种苗是林业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林业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根本。加强林草种苗工作是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和林业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扩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林草种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全省国土绿化、林业产业发展提供了种苗保障,在推进全省生态文明、美丽江苏建设和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造林绿化苗木总量过剩、质量不高和结构性供给不足、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和发掘利用滞后、种业自主创新存在短板弱项、种苗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为加强林草种苗工作,促进我省林业高质

2、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种子生产基地化、苗木供应市场化、种苗使用优质化、种苗管理法治化为总目标,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抓好强基础、搭平台、重服务、严监管工作,推进种苗生产和管理现代化,开创我省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造林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对种苗的需求,科学确定生产布局、发展重点及其政策措施,统筹抓好种苗数量保障、结构优化和质

3、量提升工作。坚持市场主导、强化服务。种苗是特殊商品,抓工作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坚决走市场化路子,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市场主体培育和市场规则制定。强化政府服务,政府着重抓实种子、良种的选育繁殖和推广使用等工作。坚持改革创新、提质增效。加强制度创新,不断增强内生动力与发展活力,促进种苗更平衡更充分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水平,推进种苗高质量高效益发展。坚持依法治理、严格监管。完善种苗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种苗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三)主要目标至2025年,全省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基本建立,新建和

4、升级改造林木良种基地、林草种质资源库和种苗高标准生产示范基地50个以上,全省林草良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数量达500个左右,保存林草种质资源5万份以上,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力争达到85%;强化“产区为重点、龙头为带动、平台为支撑”的林草种苗生产供应载体布局,培育种苗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年收入超千万元的种苗企业30家以上,种苗线上线下交易体系进一步完善,种苗市场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种苗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基本形成。二、重点任务(一)遵循规划布局,引导种苗发展。按照江苏省“十四五”林木种苗发展规划,着力发展苏南武进、苏中如皋和苏北沛阳3大苗木主产区,以省级苗木特色镇、村为支点,推进形成丘陵

5、山区乡土树种、大江大河大湖沿岸耐水湿生态景观树种、苏北平原人工用材和经济林果树种、沿海耐盐碱抗逆树种4大苗木产业集群,提升单位面积种苗产值和效益。各地要从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出发,科学规划本地近、中、远期发展树种、品种、规模和区域布局,引导种苗生产。(二)坚持多措并举,保障种苗供给。充分利用本地区宜建圃的林地、园地和设施农用地生产种苗,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适度利用一般耕地培育容器苗等。发挥种苗龙头企业、林木良种基地和种苗高标准生产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推广标准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和工厂化育苗生产。健全种苗供需预测预报制度,指导建设种苗供需信息平台,培

6、育苗木经纪人队伍。及时发布造林绿化种苗需求信息,做好造林任务与种苗培育的衔接,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三)加大种质保护,有效利用资源。科学评估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清查成果,开展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专项调查,启动全省草种质资源清查,公布我省可供利用的乡土林草种质资源目录。巩固、拓展、提升现有林草种质资源库,着力抗逆湿生树(草)种、耐盐碱树(草)种、生物质能源树(草)种和观赏园艺树种种质资源保护、收集、鉴定、评价和利用研究。依托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科研院校实验实习基地,新建珍稀珍贵乡土树(草)种原地保存圃和种子设施库,加大目标种质野外样方和样株的长期监测,适时开展特

7、异、珍稀种质的异地和设施保存及种群恢复。加快种质资源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四)围绕重大需求,强化良种选育。围绕科学推进国土绿化、碳达峰碳中和和森林食品供给等重大需求,集聚国内外林草种业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资源,立足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聚焦杨树、柳树、落羽杉、木本粮油、木本观赏花卉和暖季型乡土草种等优势特色树(草)种,开展绿色优质多抗高效性状改良及新品种选育联合攻关,突破草种种子生产、采集和加工技术难题。发挥林草品种审(认)定和引种备案的指挥棒作用,建立审定品种跟踪评价机制,完善品种退出和淘汰机制,建设3-5家林草品种区域试验测试基地,完善林木良种分子标签制度体系,实

8、施优良品种推广后补助。(五)加大扶持力度,培育龙头企业。各地要在项目资金、贷款贴息、技术服务、政策性保险、订单育苗、用地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培育一批有潜力的种苗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技术、管理、品牌、市场等优势,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发展模式,辐射带动种苗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持续办好现有花木交易博览会并扩大其影响力,支持鼓励龙头企业与优势特色林草种业企事业单位深化合作,联合组建共建示范展示基地、育种研发中心、良繁基地、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培育林草种苗地理标志产品和区域公用品牌,因地制宜发展电商经济、苗旅经济和会展经济,促进种苗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六)强化科技创新,赋能提

9、质增效。优化整合全省林草育种科技资源,加强重点树种草种育种攻关团队建设,将林草良种选育及相关繁育技术纳入各级各类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计划,推广无土化栽培和容器育苗等,构建良种营造示范模式,实现全省林草种苗育繁推攻关“一盘棋”。加强林草种苗繁育优秀成果、先进技术、新型材料、现代装备的转化应用和示范推广,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智能化管理技术应用。(七)强化项目管理,提升用苗质量。加强财政投资或以财政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的用苗质量管理,合理选择绿化树(草)种,积极采用乡土树(草)种,审慎使用外来树(草)种,加大原冠苗培育力度。严把造林设计、用苗质量审查和项目验收关,严格落实造林设计须明确种

10、苗品种、种源、规格等规定,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把用苗质量纳入造林绿化项目验收内容,核查供应方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制度落实情况,提高用苗质量,确保种苗质量可追溯。(八)严格引种管理,维护生态安全。各地要从生物和生态安全角度出发,禁止引种、培育外来入侵和带有外来入侵植物基因的植物,杜绝违背科学规律盲目引进栽植外来植物。加强引种管理,对引种区域与本省不在同一适宜生态区域且没有成功栽培历史的,严格按照国家引种标准开展引种试验,未经引种试验成功的,不得推广种植。加强引种植物检验检疫,严格监测监管林业有害生物,防止病树进城、上山。(九)加强行业

11、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持续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行政执法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种苗质量监管。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组织开展种苗综合执法和专项打假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并将违法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净化种苗市场。强化与种苗线上、线下销售平台、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沟通合作机制,借助第三方准入条件、大数据分析和流量引导,精准开展种苗执法、法制宣传和失信惩戒等工作。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把林草种苗摆到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地位、乡村振兴和美丽江苏建设的重要地位全力推动,切实

12、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综合管理和依法治种能力,编制实施林草种苗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林草种苗扶持政策,加强种苗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草种苗管理工作。(二)完善政策机制。加快建立健全覆盖范围更广、支持力度更大的林草种业政策支持体系,对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开发、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市场主体培育、良种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持续稳定支持。落实国家出台的种苗生产经营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林草种苗生产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林草种苗事业,形成投入多元、利益共享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三)优化管理服务。深化种苗行政放管服改革,优化种苗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社会资本和各类经营主体进入种苗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林草种苗政策法规、新品种、新技术的宣传培训。支持种苗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和权益维护等作用。附件2修改意见反馈表(盖章或签字)序号原文修改意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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