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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一、必要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纲领,是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2019年7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报批程序及规划实施监督等内容,但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未出台相关规定,不利于省级森林公园的规范管理。因此,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管理,有必要制定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管理审批的相关规定。二、起草过程一是依法确定。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参照
2、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局起草了安徽省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二是认真研究。2022年8月,省林业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相关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和研究,草拟了初稿,于8月23日-30日征求了各市林业局及省林业局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并进行了吸收采纳。三、主要内容办法分总则、规划报送、规划审批、规划监督实施、附则等5章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完成期限和规划期、与其他规划衔接及意见征求和公示等要求。第二章规划报送规定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职责、报送程序和材料清单,并明确了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及专家评审的要求。第三章规划审批规定了总体规划审查、批复的程序及材料存档、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第四章规划监督实施规定了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和监督整改的职责。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该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