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试用买卖合同合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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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试用买卖合同合约(4篇)【案情介绍】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1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1份合同合约。合同合约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

2、对于是否购买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1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晶,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合约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合约,合同合约的试用期为20天。根据合同合约法第171条的规定,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化妆品,而林女士在试用期届满时未作是否购买的表示,应当视为购买。因此,商厦要求其付款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法院遂判决林女士向某商厦支付化妆品款800元。【评析】本案主要涉及试用买卖的效

3、力问题。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1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1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合约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与某商厦约定,林女士试用价值800元的化妆品,试用期为20天,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林女士与某商厦签订的合同合约属于试用买卖合同合约。试用买卖合同合约有两个重要特征:1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约定有1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使用标的物是无偿的;2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试用后,不管是否满意,都有权拒绝购买而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

4、合约的效力在于: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应当接受并妥善保管、使用标的物,并应于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在试用买卖合同合约中,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合约生效的条件,在买受人表示认可标的物之前,买卖合同合约未生效;只有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后,买卖合同合约才生效。这种认可,完全以买受人自己真实的意愿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就本案而言,林女士与商厦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合约的试用期为“;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20天”;,林女士有权在商厦交付化妆品20天内决定是否购买。但是,林女士在试用期内没有作出反应,后经商厦工作人员通知购买也未拒绝。合同合约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

5、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应当视为林女士购买该化妆品,林女士与商厦签订的买卖合同合约发生效力,林女土应当承担按照合同合约的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1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1项服务。;但这不能适用于已生效后的试用买卖合同合约。试用买卖合同合约中的买方选择权仅限于合同合约生效前,

6、在合同合约生效后,则不再存在这种选择权,合同合约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合约约定承担义务。在本案中,试用期限届满后林女士未退还化妆品,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购买该化妆品,买卖合同合约生效,其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商厦要求林女士付款,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立法宗旨。机械试用买卖合同合约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施盘)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第1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合约成立日起天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第2条试用期间以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次日起算。第3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意时,乙方应

7、即将机械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第4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第5条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第6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元,于合同合约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元,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1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第7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第8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部

8、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第9条合同合约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合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为凭。出卖人(甲方)(签):买受人(乙方)(签):年月B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试用买卖合同合约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机械并先行试用,双方订立协议如下:第1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于合同合约成立日起1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双方约定,若试用后乙方认为合意,

9、即行成交。第2条试用期间以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翌日起算。第3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意,应立即将机械退回,以示买卖不成立。乙方认为退回运费由乙方负担。第4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因此而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若其损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属运输中之损坏的,不在赔偿之列。第5条试用期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即应生效。第6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元整,于合同合约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如买卖成立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1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乙方。第7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要求甲方掉换或延长试用期,甲方若不同

10、意可拒绝。第8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本合同合约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为凭。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年月曰试用买卖合同合约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第1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合约成立日起1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第2条试用期间以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次日起算。第3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第4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

11、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第5条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第6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元整,于合同合约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1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第7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第8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第9条合同合约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合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为凭。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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