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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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方:承包方:为实施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过公开招标,发包方已接受承包方对该项目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批准文号: (4)设计单位: (5)工程内容: (6)承包范围: 第二条 工期。本工程总工期120天(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

2、起计算。第三条 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国家和省级现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项目验收规范以及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第四条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六条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通用合同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合同条款: 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3)承包方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

3、权负责人。(4)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5)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对工程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单位。(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现场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7)合同价款: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8)工期:指承包方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9)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0)图

4、纸:指合同指定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出并经发包方批准,以满足施工实际需要的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不可抗力:指承包方和发包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水灾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5

5、)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方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文件。(1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的工程量清单。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合同文件内容如下:(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合同协议书;(4)通用合同条款;(5)专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总监作出

6、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作出的解释,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法律1、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一、一般权力和义务第八条 在施工现场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1、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监督;2、综合协调各方关系;3、对参建各方实行全面管理。4、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5、

7、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6、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会同项目监理部确定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7、对工程重要情况负责记录、审核、签证,对项目监理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对施工质量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对工程变更作出决定,审签工程量变化,核批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单价,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实行监管,对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等管理人员坚守岗位进行检查监督;第九条 工程监理1、工程监理单位:2、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对项目施工实行全面监理,协

8、调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关系。3、总监理工程师: ,负责领导项目监理部的工作。第十条 发包方义务和权力1、负责项目资金的组织和审核、拔付;2、负责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监管;3、负责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上报审批;4、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5、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力和义务。第十一条 承包方 1、承包方必须按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工程项目部,全员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2、工程项目部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特殊情况下个别人员需要更换的,承包方应报发包方审批,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更换;3、工程项目部代表承包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依法享有法定权利,维护合理权益,有权提出工程建设合理

9、化建议。第十二条 承包方义务承包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如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给予赔偿。1、承包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擅自分包;2、合同签订后7日内工程项目部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同时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原材料、施工队伍到场,全面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20日内提交开工报告,取得开工令后组织开工;3、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按照施工设计、施工规范精心组织施工,保证质量和工期;4、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工程建设材料、工程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所有工程部位施工工艺自检和报验报审,每月应按时向发包方和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进度、质量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等;5、确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安

10、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工程移交前要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6、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占压损失补偿,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移交前发生损坏的修复;接受发包方对已完部分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7、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地例会以及在施工中召开的各种会议;8、提交各类人员上岗证件的原件,交发包方审查;9、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建立会计帐薄,依法交纳各种税费,接受监督检查;10、接受发包方、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11、承包方必须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施工人员及农民工工资;12、承包方在现场踏勘时应充分熟悉情况并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对施工中可能发生

11、的情况负责。13、承包方负责工程竣工验收时的工程修复,确保工程验收。14、应履行合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二、 施工组织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1、承包方应精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核经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开工;2、承包方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如有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3、承包方应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对不适应施工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进行调整(如赶工计划),并按规定报批。4、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承包方在施工中应投入与工程要求和投标文件相符的施工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及施工管理力量,若不符经指令

12、仍不改正的,发包方保留要求更换施工项目经理直至更换承包方的权利。三、 工程质量第十四条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设计的工程质量要求施工,严格实行“三检制”,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测检验,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质检资料,提交并为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部检测检验提供便利。承包方应认真做好单元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报审,及时取得质量认定。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和项目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返工、整改,并承担其返工、整改的费用。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应达到土地开发整理标准中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承包方应按验收鉴定意见要

13、求进行返工、整改。经返工、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不合格的工程部分不计量,并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方在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第十六条 质量等级的认定有争议时,由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仲裁。四、材料检验第十七条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均应附有合格证明,材料进场时双方应签字验收。1、工程用材料进场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如发包方或监理方要求重新检验时,重新检验合格的,其重新检验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重新检验不合格的,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3、为加强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承包方在采购前应报采购计划经

14、发包方(含项目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理审批同意。采购计划中必须含有材料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价格、供应商联系方式及办公地点,以便监理和发包方考察核定。五、 工程价款与支付第十八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按以下条款处理:1、本项目工程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不作调整。在合同价款总额不作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发包方保留对各单项工程量增减调整的权力,合同总工期不调整。2、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综合单价不变,合同价款相应调整;3、项目实施中因设计变更产生原清单中未列的子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是同比例下浮(承包方总报价在预算总价下浮的比例)。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由发包方支付到承包方在工程投标时提供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帐号上,或者承包方书面指定的用于本项工程的专项帐户;2、承包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的30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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