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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属企业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校综合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校办产业改革的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XXXX年1月1日起,校属企业人员的工资实施企业化管理,由各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依据有关法规和程序,考虑本企业的实际,自行确定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校属企业人员”系指校属企业中属学校正式编制的人员,不含企业自聘合同工、临时工;第四条校属企业人员工资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其原工资标准仍由校人事处作为档案工资统一管理,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调资、晋级等。校属企业人员在退休、调离学校或在校内调离产业型单位时,其工资待遇以其档案工资为准;第五条校属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制定出本
2、企业的工资发放操作细则,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产业处,并由产业处汇总抄送校人事处备案;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操作细则执行,并接受学校和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各企业的工资总额每年年初由校产业处核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校校属企业工资增长率暂定为:工资总额基数增长率W(上年度利税增长率XO.7)(上年度劳动生产率增长率X0.9)即:工资总额基数增长率不大于上年度利税增长率X07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率X0.9二者中之小者;利税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率根据各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确定;第七条校属企业工资发放实行企业化管理后,其发放办法仍由校计财处代理进行。各企业每月应按要求时间将本企业人员工
3、资发放表和支票一并交计财处,以便统一打印清单并转入各人工资帐户;非经批准,任何企业不得私自以其它形式发放工资。企业因特殊需要须提前或推后发放工资的,应向产业处说明并与计财处协商操作事宜;第八条为保证企业稳定发展,在企业流动资金确有困难时,经产业处核实批准,学校可给予企业非担保性优惠工资贷款:贷款两个月以内,可按企业所属职工档案工资总额给予贷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0%;贷款超过两个月、在四个月以内的可按上述工资总额的70%给予贷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60%;贷期超过四个月、在半年以下的,可按上述工资总额的50%给予贷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80%;半年以上的贷款按商业贷款办理,贷款手续由产业处担保;第九条本办法授权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