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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文书资料管理,提升文书资料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文书资料包括业务文书资料、内部文书资料和其他文书资料。第三条文书资料管理包括文书资料的制作、用印、分类、编号、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第四条文书资料实行分类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第五条业务文书包括各类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各类所函、调查专用证明、各类律师函、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基于委托关系而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第六条内部文书包括本所章程、合伙人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记录、本所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文书。第七条以本所名义制作、出具的文书资料,应当明确具体的承办
2、人员,并由承办人员按照本所的相关规定负责制作、报批、用印、签发、缴存等工作,相应的制作、审批流程表作为文书资料的附件保存。第八条出具律师事务所函、调查证明、介绍信等格式文书,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程序审批,由文书管理人员登记、承办律师签名。第九条文书资料应当按性质、年份进行分类、编号,保证文书资料管理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第十条文书资料应当留存一份原件交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登记、装册、归档,条件具备的应当扫描后进行电子数据存储。第十一条本所人员调阅、借用文书资料,须经分管负责人或者本所主任同意,并应及时归还。文书资料管理人员应做好调阅、借用登记。第十二条文书资料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文书资料清查,根据文书资料的去向登记及时索回调阅、借用的资料,如发现有漏登、遗失的,应及时补登或追回,并应及时上报主管副主任或主任。第十三条文书资料的销毁工作,由本所管理层根据需要报请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四条文书资料管理人员变动,应与继任管理人员进行书面交接,核对交接文书资料的存档目录、存档文件、电子储存数据。第十五条文书资料管理人员、律所其他人员应当根据文书资料的密级做好文书资料的保密工作。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年_月_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