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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防尘、防噪音及不扰民措施第1 条、加强对工地扬尘和噪音管理工作的领导,设专人负责工地扬尘和噪音的管理工作。第2 条、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有效措施压尘、降尘,保证施工现场不扬尘。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围挡,道路地面要硬化,灰堆、煤堆、料堆及临时存土,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保证不扬尘。第3 条、要切实加强对出场车辆的管理,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洗,禁止车轮带泥车辆上路行驶。第4 条、工地采取封闭式施工方式,严禁敞开式作业。第5 条、工地要加大洒水压尘力度,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后3 日内清运完毕。第6 条、对渣土、砂石运输车辆防尘和防遗撒措施每日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令其限期整改。
2、第7 条、加强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的管理工作。工地监督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发现工地扬尘和遗撒情况,要及时制止并向项目经理报告。第8 条、要加大对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对遗撒车辆从重处罚。第9 条、夜间工棚宿舍禁止一切人为的喧哗、吵闹、高歌和猜拳等高噪音活动。第10 条、施工现场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因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第11 条、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第12 条、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刷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避免行驶途中污染道路。第13 条、建筑垃圾应集中、分
3、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第14 条、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第15 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第16 条、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第17 条、每天中午12 时至下午2 时禁止一切带有噪音的机械作业,以免影响附近居民的午休。第18 条、未经批准,每晚10:00 至早6:00,不得加班施工。第19 条、中、高考期间,暂停施工作业。第20 条、工地配备1 名专职保洁员,负责对施工道路和一些尘土易飞扬的部位进行洒水,以及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