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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 第 15 页 共 3 页本科毕业论文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目录摘要IIAsbstractIII前言1一、预告登记制度研究1二、预告登记的效力2(一)保全债权请求权31请求权的界定32中间处分行为的界定4(二)顺位保证7(三)破产保护7三、预告登记的失效8结束语9参考文献10致谢11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摘要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权利。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目前学界主要存在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本文在介绍预告登记的基本制度
2、和原理之上,全面分析论证预告登记的效力。本文采用三效力说,即预告登记的效力为保全债权请求权,顺位保证,破产保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但其相对原则化,并且其效力只涉及保全债权请求权,无法完全适用于我国现阶段复杂的不动产交易市场。因此本文在重点论述了保全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基础上也全面分析了其他两方面的效力。此外本文还分析了预告登记的失效原因。希望能这对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有一定的意义。关键词: 预告登记,效力,保全债权请求权,失效 On the Validity Preregistrationin the Property Rights lawAsbstractAs one
3、of important system of real estate,the preregistration is made up of the German civil law in the middle ages.The nature of preregistration is to make property rights replace creditors rights for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s related in the changing of the real estate. The validity is the mo
4、st important factor in any law systems.About the validity of the preregistration,there are different viewpoints among different scholars.The thesis deals with the base content and principle of the preregistration,and then analyzes it is validity comprehensively.In this thesis,the validity of the pre
5、registration includes protecting the creditors rights,order of the registration,the rights facting the bankruptcy and warning The article 20 of the Property Law regulates the range of application ,important conditions,effect and invalidation, but it has a little of shortage.Thereby,the emphasis of t
6、he article is protecting the creditors rights.In addition,the invalidation of the preregistration is included.These contains the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real property registration system.Keywords:Preregistration,Validity,Creditors rights,Invalidation.15前言不动产物权之变动,有强制登记之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对于由此项强制登记原则
7、所生之危险,为保全以不动产物权之得丧、变更、消灭为标的之债权的请求权,而为之准备登记,即为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为保全债权性质的不动产请求权,不动产物权的顺位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请求权,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8、。”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其效力问题,但物权法20条关于预告登记效力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简单化,虽然之后房屋登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预告登记的效力,但相对于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这些规定依旧显得淡薄。因此本文将在介绍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现状全面介绍分析预告登记的效力。一、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德国民法中的预备登记制度被区分为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与普鲁士法之间存在承继关系,并最终确立了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制度。理由主要有:首先,物权是对人客观地发生效力,因此保全物权的预告登记完成后,与之相悖的处分行为相对无效;但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预备登记仅为所保
9、护的权利人产生相对的效力,因此在侵害预备登记的权利人权利的限度内,相悖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其次,保全物权的预备登记,依其登记所保全的已存在的物权,并决定该物权的顺位。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预备登记,记入预备登记的日期,决定被保全的请求权的顺位。最后,在破产场合,破产管理人对于保全物权的预备登记,只是承认已存在物权。但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预备登记,则等于使破产管理人不得不设立新的权利。德国民法确立预告登记的几项原因基本上也就是预告登记的几方面的效力。由于德国法上的保全债权的预告登记制度有其严密的法理逻辑基础和现实意义,所以其后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相关法律中都引入了德国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如日本,瑞士,台
10、湾等。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经历了十几年,几易其稿,最终在现实需要和理论支持下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然而面对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复杂的社会情况,层出不穷的新型法律问题,物权法所规定的预告登记及其效力显得太过原则化,无法在现实中予以操作,尽管随后又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但其可操作性仍不理想。因此,有必要结合理论和实践充分研究预告登记的效力。二、预告登记的效力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核心都是其效力,只有充分发挥和实现一项法律制度的效力,才能说这项制度是有存在价值的,其制定是成功的。目前学界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主要有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三效力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担保权利的作用。保全未来
11、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该请求权经预告登记后具有排斥后来的其他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叫排他效力。二.顺位保证作用。预告登记在保全请求权这种实体权利的同时,因为纳入登记,还保全了请求权的顺位,使得请求权具有了排斥后序登记权利的效力。三.破产保护作用。这是最能体现预告登记物权性质的一项效力,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意味着在相对人破产时,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排斥他人而保障其实现。1 房绍坤,吕杰. 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家2003年4月,第63页。2 万孝红. 预告登记的性质、法律效力及运用中的几个问题J.房地产行政管理,2007年第3期。四效力说
12、主要是指保全债权请求权、顺位保证、破产保护、预警效力(其实此效力是预告登记本身就包含的,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本文不就此效力展开论述)。下文将重点论述三效力说。 (一)保全债权请求权预告登记的保全债权请求权的效力是其在保全对象上所表现的作用,又称为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款规定:“在对土地或权利为预告登记后所为的处分,如果此处分可能损害或妨害请求权时,为无效,以强制执行或假扣押的方式或者由破产管理人所进行的处分,亦同。”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的保全权利的效力,“前项预告登记未涂销前,登记名义人就其土地所为之处分,对于所登记之请求权有妨碍者无效。”1 王泽鉴.
13、民法物权1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74页。日本在1960年不动产登记法修正时增设第105条的规定,认定假登记权利人,在关于所有权未假登记后,申请本登记时,若有登记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附上其承诺书或可对抗的裁判书誉本,登记官因其申请而为本登记时,依职权涂销该第三人的登记。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关于无效的原因仅涉及一种情况。下文将从请求权的界定和中间处分行为的界定来论述预告登记保全请求权的效力。1请求权的界定预告登记旨在保全债权请求权,其要依附于请求权而存在,故适当的请求权是预告登记存续的前提要件,
14、关于请求权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第一,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必须是能够引发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大体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请求权、设定不动产他物权的请求权、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变更不动产物权内容的请求权和变更不动产物权顺位的请求权。而且,在预告登记设定时,请求权必须有效存续,比如,出让人通过无权代理人进行让与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效力后,才能办理让与请求权的预告登记。第二,该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比较广泛,可以是债权法、家庭法、继承法等私法,还可以是公法,如法院裁判产生的请求权、政府命令产生的请求权,均能被预告登记。第三,在请求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预告登记权利人;
15、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清偿请求权,该权利能够成为预告登记标的的,第三人也是预告登记权利人。预告登记义务人是请求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即在预告登记设定时,请求权所指向的物权人或其继承人。第四,请求权可以是附条件的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无论附解除条件请求权还是附延缓条件请求权,皆可被预告登记。只要请求权的权利基础确定,将来的义务人不能单方决定请求权的存续与否,而凭借权利人的意思即可决定请求权的产生,则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还可以是附期限的请求权。2 杨雪飞. 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J.河北法学2006年11期,第180页。另外,预告登记与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第一,预告登记对于该请求权具有依附性,随着请求权状态的改变而变动,当请求权转让或者消灭时,预告登记随之转让或消灭并办理相应的登记记载手续。但是,预告登记的消灭并不必然意味着请求权消灭,比如,预告登记权利人自愿放弃预告登记,并办理涂销登记时,预告登记消灭,但该请求权仍然可以继续存续。 第二,当请求权自始或者嗣后不存在,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