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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目 录摘要 Abstract 引 言1一、关于器官移植的性质及现状 1二、自活体上摘取器官的法律问题 2(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无偿性2(二)人体器官移植的原则31.遵循自愿原则32.完全行为能力人捐献原则 3三、自尸体上摘取器官的法律问题4(一)死者的“意思表示”方式4(二)死刑犯的尸体处理问题 5四、脑死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5(一)死亡时间的确定6(二)判定脑死亡具备的条件及要求6(三)我国针对脑死亡采取的措施 7结 论8参考文献 9致 谢10摘
2、要:随着世界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相关法律问题的出现不可避免。为了更好的发展器官移植技术,更加广泛、优质的服务于广大患者,必然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解决由器官移植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器官移植的历史发展状况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的发展趋势做相应的比较,从而针对如何解决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与意见。关键词:器官移植,知情同意,脑死亡,自愿捐献,推定同意On organ transplants in the legal issues and solutions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rgan transpla
3、nt technology,leg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emergence of inevitable. In order to better the development of organ transplant technology, more extensive, high-quality services in the vast number of patients, must have a proven approach to the problems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from the legal issues. In t
4、his paper, with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organ transplants in this situation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legal issues of Inquiry, throug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corresponding comparison, to address how to solve the organ transplant in the legal issues
5、 put forward my own suggestions and comments.Keywords: Organ Transplant, Informed Consent, Brain Death, Voluntary donations, Presumed consent引 言用移植器官治疗脏器疾病,是人类久远的梦想。在列子中就有神医扁鹊为人换心脏以治疗疾病的故事。在文艺复兴时期,欧洲有想象移植肢体的油画,18世纪开始出现器官移植的动物实验。通过一个世纪的奋斗,现在人类终于将器官移植的理想变为现实,而该项技术作为治疗疾病的重要手段,也确确实实给无数患者带来了福音。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从
6、六十年代进入临床,至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开展的移植手术包括肾脏、肝脏、心脏等多个器官。人体器官于人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器官移植对传统伦理道德和法律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也给法律工作者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理解人体器官移植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何用法律规制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如何在立法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体系,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器官移植的性质和状况的分析入手,通过对器官来源及移植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一、关于器官移植的性质及现状所谓器官移植,是指摘除一个个体的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同种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不同种人体(
7、异体移植)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异位)。1 郭凌燕.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N.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2,55:137138.1笔者认为,首先,器官移植实质上是所有人基于自己的身体权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身体权即公民维护身体的安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器官移植是基于身体权而非健康权而产生的。其次,器官移植并非属于赠与合同范畴。尽管器官移植和赠与合同都有相同的特征,但赠与是基于财产而产生的,器官移植是基于身体权而产生的。虽然器官移植技术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在医疗实践中,实行器官移植遭遇到很大的阻力,其中最突出的阻力是等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人很多,而器官供体来源
8、严重不足,供求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全球有超过15万登记在册的病人在急切的等待着器官移植,需求量以每年12%的速度递增,平均每天有17个人在等待着移植的过程中死亡。而在我国,目前在150万尿素症患者中,等待换肾的口才约为30万人,每年却仅能做3000例左右肾脏移植手术;有400万白血病口才在等待着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中的资料才3万份。解决可供移植的器官缺乏,而需求量大这一矛盾,又要受到诸多限制:法律上的,伦理上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上的等等,所以要寻求圆满的解决办法显得比较棘手、困难。二、自活体上摘取器官的法律问题(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无偿性我国器官移植医疗实践中由活体供给器官
9、,多数是供者与受者之间存着在一定的血缘关系,这是因为血缘关系意味着供者与受者之间体内存在的相同的因素较多,手术排斥相对非血亲关系较小。当然也不排除非血亲关系的案例,如3年以上的夫妻关系,这是为了避免个人私自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况的出现。人体器官之所以不能有偿买卖,而应无偿捐献,主要应当从六个方面考虑:第一,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看,应该在人体器官移植领域保留一定的道德空间,不该用金钱去衡量爱心和生命的价值。第二,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出卖人体器官绝大多数都是穷人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大多数情形下又是不得已而为之,这样表面是为解决穷人的经济问题寻求出路,实际上是对穷人无情的剥夺。第三,从法律的可操作性上,
10、允许买卖器官将面临许多操作技术上的难题。第四,要求出卖器官的权利是权利话语泛化的表现。第五,解决人体器官私有制的现状最主要的还是从文化角度切入,而不应期待于器官的商品化。2黄文艺,于莹等.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法理学讨论Z.中国大学生在线法律援助网,2002,12,9.2第六,从社会角度看,在当前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人数众多而可供移植的器官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器官的高利润性使得器官买卖成为器官移植中所面临的一类严峻社会问题,它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良好形象。现实生活中,我国已发生了许多买卖人体器官的事件,更有甚者,有些不法分子受人体器官买卖高利润性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通过拐卖、诱
11、骗、麻醉等犯罪手段偷偷摘取或强制摘取他人的身体器官加以贩卖,这不仅对人们的生命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二)人体器官移植的原则不管供者与受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从一个活生生的人身上摘取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身上,都是一种十分高尚的行为,体现了无比伟大的爱心。从这一点上,我们必须在法律上对从活体取得器官进行严格的规制,才能更好的保障供者的权利及爱心的奉献。因此,应做到如下几点:1.遵循自愿原则器官的采集必须得到捐献人即供者的明确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民法学者认为,身体权不仅表现为对身体完全性和完整性的维护权,而且表现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
12、支配权。因此,器官的捐献必须是捐献人真实意思的表达,知情包括对捐献目的和器官摘除手术的危险以及摘除器官后对健康的可能损害的一系列后果的明晓。对于不可再生的器官或物质的移植,以及(或者)其丧失足以导致生命危险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器官或物质的移植,必须进行特殊的危险和效益的评估。医生有告知捐献人全部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违反告知义务而导致非真实的自愿捐献行为且严重损害其健康时,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为从活的供体中摘除一只健康的器官,显然会给供体造成很大的伤害甚至引起死亡。对于捐献者来说,他除了因提供器官而救活一个人得到精神上的满足以外,得不到其他任何好处。况且即使捐献了一只器官,也不能保证受体一定存活和
13、健康地生活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对器官移植的风险与效益作出正确的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3 郭自力.论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J.中外法学,1998,5:98101.32.完全行为能力人捐献原则尽量避免从活着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身上摘取移植用的器官。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再生组织进行移植可以例外。未成年人作为正处于生理发育最佳时期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在如对摘除器官后的承受能力、对被摘除器官的未来健康需求等许多方面都还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容易引发损害其生命权益的事件发生;加之未成年人一般都缺乏足够成熟和理性的自我判断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对器官移植的后果等都难以具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和理解,容易出现纠纷。因此,笔者认为从尊重个人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器官移植的利弊效益出发,捐赠者应是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未达到法定年龄、或精神、智力不够健全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器官捐赠可借鉴法国等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此类人捐赠器官仅限于受赠者为其近亲属,并需其法定代理人和有关组织(如有医师参加的专门委员会)的同意。三、自尸体上摘取器官的法律问题(一)死者的“意思表示”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民事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