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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2023年9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2023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修订202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2023年1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
2、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订立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合进行维护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渐渐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高新技术资产开发区管理委员
3、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街道做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帮忙所在区域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引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忙街道做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引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置公益性工作岗位,加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Q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