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的权益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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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的权益保护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婚前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等工作中。(一)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1、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婚前卫生指导包括: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受孕前的准备、环

2、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的基本知识;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其他生殖健康知识。2、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卫生咨询包括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的咨询。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3、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等进行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

3、医疗服务;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婚前医学检查由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前检查未作规定,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检与否,只是个人的自由选择,这是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的表现。(一)孕产期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母婴保健指导、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为孕龄妇女和孕

4、产妇提供有关避孕、节孕、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1、母婴保健指导母婴保健指导,是指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包括了孕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1)孕产妇保健孕产妇保健主要包括:(1)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2)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咨询(3)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4)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5)定期进行产后访视,直到产妇科学喂养婴儿(6)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7)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8)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5、。(2)胎儿保健胎儿保健,是指为胎儿生长发育提供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3)新生儿保健新生儿保健主要内容是:(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和检测(2)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用膳、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3)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4)推行母乳喂养。2、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产妇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1)严

6、重的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2)严重精神性疾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医生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对限于医疗技术条件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向上级转诊;育龄夫妇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可以自愿采取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3、产前诊断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医疗机构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1)羊水过多或过少;(2)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有可疑畸形;(3)孕早期接触过多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5)初产妇年龄超过

7、35周岁的。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妇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4、终止妊娠经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医师发现胎儿有下列严重缺陷或者孕妇患有严重疾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医学意见:(1)无脑畸形、脑积水、脊柱裂、脑脊膜膨出等;(2)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3)四肢短小畸型;(4)其他严重的胎儿畸形。需施行终止妊娠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

8、为能力的,应当经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法实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5、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6、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有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进行鉴定。(三)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根据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学技术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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