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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纱影楼摄影业务合作合同书(3篇)婚纱影楼摄影业务合作合同书(精选3篇)婚纱影楼摄影业务合作合同书篇1合作人:姓名:姓名:第一条合作宗旨:齐心协力搞好合伙事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自创品牌婚纱影楼及相关摄影化妆等业务。第三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出资方式1、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以下称为甲方)2、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以下称为乙方)3、甲方出资为三部分,共计人民币元。第一部分为:房屋前期租赁资金;第二部分为:店面装修资金;第三部分为:运作所需流动资金,以维持每月基本营业开销。第一和第二部分资金于店面装修完
2、成后结算日前分别交齐。资金逾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合作期间需补充营业流动资金,应按照第四条第3项有甲方补充流动资金以维持正常经营。5、甲方出资数额以实到公司账户资金为准。乙方出公司运营设备(实际以公司正式营业乙方物品登记表为准)。合作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待合作终止后,如在盈利情况下乙方设备返还乙方所有,剩余全部资产扣出甲方前期投资的20%后,按5:5平均分配。如在亏损情况下则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执行。第五条合作方式投资和开发位于铺位为影楼工作室项目经营和股份分成的合作方式分为:前期(以甲方回笼资金为主)和后期(纯利润分成)两部分。1、前期(以甲方回笼资金为主)具体运作方
3、式为:自影楼开始营业以每月营业额(除去影楼必要开支和雇用工作人员工资外)的纯利润的50%作为甲方的资金回笼,其余(每月营业额纯利润)的50%甲乙双方以5:5的比例分成。以此方式直至甲方回笼所投资的全部本金80%o2、后期(纯利润分成)具体运作方式为:当甲方回笼所投资的全部本金80%后,每月营业额除去影楼每月必要开支和雇用工作人员工资外的纯利润,甲乙双方以5:5的比例进行分成。第六条亏损及债务承担如本每月营业额未达到影楼的必要开支和雇用人员工资所出现亏损的情况,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终止合同,如继续经营,甲方需按第四条第3项填补流动资金金额。第七条合作废止及出资的转让1、协议期内不得废止合作;协议期
4、满双方可商议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以合作终止时的财产状况进行交割,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折现结算;2、未经一方同意而自行解除合作关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视为放弃股份,其资金不退还,归另一方所有,并不再享有任何利益分红的权利,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追究相关法律责任;3、甲乙任何一方出现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合作,在非盈利状态下,暂不退回股份,等合约到期结束时方可按当时经营状况退回股份,如盈利状态下,可由其代理人依旧分享其原应得的分红及权利;4、除合作废止,任何一方不得在结束合作后拒绝交出合作期间所掌握的资料,该资料属未提出终止合作一方所有。第八条禁止行为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本合作项目名
5、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双方共同分享,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赔偿。拒绝赔偿的,在其投资份额内扣除,其分红也相应减少。2、禁止任何一方经营与本合作项目同类或竞争的业务。3、禁止任何一方再加入其他同业务类型合作。4、禁止任何一方与本合作团体做任何利益上的交易。5、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另一方可终止合作并不赔偿任何损失。6、合作期间创立的品牌等属于最后经营持有人,甲乙任何一方在退伙后不得无偿使用该品牌(除非甲乙双方共同允许下),不得用该品牌及与品牌相近文字开设新的或以分店的名义进行竞争业务。第九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本协议因以下事由之一自动终止:合
6、作期届满;双方共同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债务,不论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第十条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租赁房屋起生效。第十二
7、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由合作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后公证备案。第十四条本合同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作人(甲方):合伙人(乙方):日期:日期婚纱影楼摄影业务合作合同书篇2甲方:银行支行乙方:本代理社保业务合作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_月一日在市订立: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员工代办社保卡业务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本协议的代办社保卡业务是指甲乙双方在符合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乙方
8、委托甲方为本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障卡代理银行,为乙方员工代办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申办、换领手续的业务。第二条社保卡申请人必须是参加市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乙方根据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征得员工同意基础上,给员工申办社会保障卡。申办时,乙方收集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审核无误后,填写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送交甲方。第三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保证:(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3)本协
9、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保证:(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2)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第五条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资料,集中为乙方员工代理申办社保卡,以及为申办成功的社保卡配发银行的个人医保账户存折、个人金融账户存折和借记卡。第六条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派人凭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登记回执到甲方领取社保卡、存折、借记卡,并及时配套发放给员工。乙方应要求员工更改其初始密码。如因乙方不善保管社保卡、存折、借记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要求员工更改初始密码而造成乙方员工经
10、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第七条甲方每笔收取元存折工本费、元借记卡工本费。代收元社保卡工本费。第八条乙方员工使用社保卡、存折及借记卡,应遵守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市银行卡章程和规定。第九条乙方员工遗失社保卡、存折或借记卡,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甲方(储蓄柜台)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如在办理挂失前存款已被冒用,甲方概不负责。第十条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第十一条甲方对因本次代理社保业务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二条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
11、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可视作自动延期年。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如其中一方要求变更、终止协的,必须提前个月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纠
12、纷由毁约一方负责。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返婚纱影楼摄影业务合作合同书篇3甲方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一、合同目的甲方根据数据通讯业务需要,与乙方共同建设数据通信业务平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友好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各项协议如下。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进入大楼的专线引入孔位及大楼内的井道,方便乙方专线接入。2、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网络建设、运行和业务开通情况,享受乙方公示的大客户特
13、殊服务和各项优惠政策。3、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的数据通信业务规定的范围内,向乙方提出相关的技术支持和要求。4、甲方负责自备设备的运行维护,并有义务保证乙方设备在用户端所要求的安全运行环境。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电信业务从事违法活动。6、甲方系统内的结算单位需按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并有权向乙方索取费用详单。7、甲方为通信业务的使用者,享有正常使用通信服务的权利。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对此业务的合法性负责。2、乙方应按时向甲方通报网络建设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3、乙方对自己的网络进行调整前,以书面形式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引起甲方业务中断时间超过
14、半小时的调整不能在甲方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乙方应确保专线的正常运行,并负责专线的日常维护和检修。4、乙方为保证甲方的业务应用,免费向甲方开放乙方的服务器及其数据库服务,并协助甲方完成甲方的与乙方的服务器的互联工作。5、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和业务有关的建设与维护中积极配合。6、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所有管道、杆路、光缆及设备等所有权属于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供甲方使用。7、乙方为通信业务的提供者,承担提供通信网络服务的义务。8、乙方享有按期收取通信费用的权利,但必须向被收取费用人(使用人单位)提供费用帐单及发票。9、乙方及其各联通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基于此数据通信业务战略框架协议与交通系统各
15、单位签订相应的通讯业务费用合同。10、若协议期内,如数据业务资费上调,甲、乙双方仍然按原有资费标准执行,折扣优惠按本协议第十一款第二条执行;如资费下调,则在下调资费标费标准基础上,折扣优惠仍按本协议第十一款第二条执行。四、通信业务服务内容:无线上网数据业务应用。五、通信业务开通的前期准备工作开通无线上网数据通信业务;甲方前期的准备工作为:设备:防火墙1台、局域网交换机1台、vpn网关1台等。除上述设备外,其余相关设备则由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乙方前期的准备工作为:1、按甲方要求,乙方准备个用户数申请号段;2、为光纤接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应的由乙方提供的所需设备。六、安全保障:1、乙方负责卡的发放及登记工作;2、乙方向使用对象发放卡后,自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备案。3、乙方要确保卡发放的安全,绝不允许卡发放到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否则甲方有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所产生费用甲方不承担,引起的法律与经济后果也由乙方承担。4、卡发放对象名单(见附件1)由甲方提供,乙方提供实施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七、通信业务开通期限:开通无线上网通信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