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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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规定1996年9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1997年12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2月31日,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此外,卫生部还先后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上述法规的制定实施,使我国医疗器械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一)医疗器械的概念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

2、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医疗器械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是不能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医疗器械使用目的有:1、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2、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3、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4、妊娠控制。(一)医疗器械的一般管理1、医疗器械新产品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用,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后进

3、行。完成临床试用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新产品证书。2、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制度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3、从事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机构及其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

4、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4、医疗机构研制医疗器械的要求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审查批准。5、首次进口医疗器械的要求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6、医疗器械的申报注册申报注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6、日起9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7、生产医疗器械的有关要求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

7、关标准或者规定。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8、医疗器械再评价及淘汰制度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及淘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9、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国家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10、医疗器械质量的事故报告和公告制度国家建立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公告制度。(三)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1、采购、经营和使用医疗器械的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

8、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2、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管理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无菌器械。医疗机构应建立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制度,建立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处理。医疗机构使用的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

9、不合格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从非法渠道购进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2)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3)使用过期、已淘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4)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四)医疗器械的广告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管理局或者同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境外

10、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以及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其他医疗器械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1)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2)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3)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4)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

11、的医疗器械。(5)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不健康宣传。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审查批准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

12、、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二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五)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1)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2)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

1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4)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

14、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5)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6)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

15、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2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7)违反有关医疗器械广告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

16、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9)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10)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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