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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模板本制度适用范围:施工现场及车间的动火作业。1、一级动火作业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公司安全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安全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安全负责人及工程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4、在禁火区、危险区域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抛光机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炙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5、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
2、审批发证。6、动火人直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汇报。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7、动用明火作业区域必须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指派专人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监护,监护人要明确职责,手持灭火器进行监护,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8、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和监护人在动火证上签字。9、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必须良好。10、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后,方可动火。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