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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25号云府登1166号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保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
2、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负责收取和退还。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投标保证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财务管理,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金额、时限、地点、方式、收款单位名称、到账确认方式,退还的时限、方式和相关责任条款。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一次性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第八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估算价的2%,但是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勘察、设计类的,其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
3、10万元。第九条依法应当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转入投标人基本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要求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投标人,并在中标公示中载明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具体时间:(一)非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二)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第十一条投标人不得将尚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抵交其他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二)中标候选人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