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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愤议2022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愤议正文内容一、定羲和概念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羲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
2、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辨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的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祭;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的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
3、,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的定行程的行为。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的定行程的行为。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所承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9、不可抗力
4、,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10、意外事件,是指因常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二、合同的签订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组团社应
5、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耦、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耦、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
6、品等内容);(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第三条签订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
7、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常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5、有权拒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的定的不合理要求。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
8、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辨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9、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l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9、积极t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1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
10、组团社开具发票。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4、有权拒幺色组团社未经事先愤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的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3、按照合同的定支付旅游费用。4、遵守合同的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
11、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愤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四、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i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
12、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愤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愤商后合理分担。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的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愤商后合理分担。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的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第十一条
13、组团社转团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所承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愤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的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止。五、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的定处理。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
14、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辨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1、旅游者未按的定时间到达的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的定处理。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
15、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六、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2、组团社未按合同的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的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