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概论》教案第15课国际航空私法体系和刑法体系;中国航空法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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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国际航空私法体系和刑法体系;中国航空法体系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熟悉国际航空私法体系和刑法体系的构成(2)熟悉中国航空法体系的构成能力目标:通过学习中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知识,能够在以后的工作中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素质目标:通过了解中国航空法体系,深刻领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国际航空私法体系和刑法体系、中国航空法体系教学难点:中国航空法体系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课前任务【教师】布置课前任务,和学生

2、负责人取得联系,让其提醒同学通过APP或其他学习软件,了解国际航空私法体系和刑法体系的主要内容,思考以下问题并在学习平台上留言讨论:你还知道哪些国际航空私法和刑法体系?【学生】登录学习平台查找资料,思考并留言讨论考勤【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按照老师要求签到课前导入【教师】将学生分组并让学生通过APP观看微课国际私法(详见教材),思考并讨论以下问题:什么是国际私法?【学生】每35人一组,并以小组为单位观看,各小组成员在组内轮流发言,阐述自己的观点并讨论【教师】参与到每组的讨论中,及时为学生答疑解惑【学生】分小组阐述观点【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并导入本节课课题并板书:第二节国际航空私法体

3、系传授新知【教师】讲解国际航空私法体系、国际航空刑法体系、双边和多边运输协定第二节国际航空私法体系二、国际航空私法体系当一个国家的法院或其他纠纷解决机构处理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世界各国一起制定了一些国际通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这就是国际航空私法体系。1914年世界上第一个商业航空运输的诞生,催生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制度。一战结束后,以1929年华沙公约的制定为标志的国际航空私法制度的统一化进程正式拉开帷幕。为了维护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初衷,相关组织通过制定新的国际条约来补充和修改华沙公约新的国际条约与华沙公约一起构成了国际航空旅

4、客运输责任体系,被称为华沙体系.(一)华沙公约华沙公约全称为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国际空运的一项基本公约。它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与货物托运人及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法律义务和相互关系,规定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错责任制。华沙公约对空中承运人应负的责任确立了三个原则:负过失责任;限定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规定了诉讼的法院和时限,并声明本条约只适用于国际运输。(详见教材)【民恸口油站】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凡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如果行为人不想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

5、二)华沙体系的其他文件1 海牙议定书海牙议定书全称是修改1929年1()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在国际民航组织召集的海牙国际会议上,各国代表就华沙公约的责任限额修改问题展开了讨论,并最终通过了海牙议定书。海牙议定书提高了限额责任制度的责任标准,由华沙公约最初规定的125OOO金法郎提升至250OOO金法郎,提升了足足有T音之多。海牙议定书将责任限制的保护机制(设定赔偿上限即为保护)进行了延伸,使其适用于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详见教材)2 .瓜达拉哈拉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全称是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条约的公约。该公约

6、将华沙公约体系关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延伸适用到实际承运人,并规定实际承运人仅仅对它实际承运的部分承担责任,即实际承运人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它的责任仅限于自己承担的那一E攵运输,这与缔约承运人要对合同约定的全段运输承担责任不同。3 .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经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积极协调,美国民航局于1966年与世界各大航空公司之间达成了一个临时性协议,即蒙特利尔协议该协议要求每一个承运人在从事以美国的任何一个地点作为始发地、目的地或约定的经停地的国际运输时,对旅客的人身损害承担75000美元(包括法律费用)或58000美元(不包括法律费用)的责任限额。同时,该协议还要求承运人在面对

7、旅客的索赔时放弃华沙公约的抗辩权,这实际上致使承运人承担了更加严格的责任制度。签署该协议后,美国政府撤销了其退出华沙公约的通知。【民航加油站】严格责任原则与抗辩权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或者无过失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害的发生不是加害人也不是受害人和第三人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抗辩权是指,即使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给付的权利,在华沙公约中体现为“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

8、取某种措施时,就可不负责任”。4 .危地马拉议定书危地马拉议定书的全称是修改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该议定书涉及了旅客及其行李的相关规定,采用了更高的责任限额标准,取消了托运行李与手提行李的差别.(详见教材)5 .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1975年在蒙特利尔举办了一次国际性会议,参会国的代表们讨论了颇有争议的责任限额、货币换算等问题。同年,参会国达成了四个协定,试图再对早期的华沙公约做出一定程度的修改,使其适应时代的变化.(详见教材)【民航加油站】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亦称“纸黄金,最早发行于1

9、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其价值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组成的一篮子储备货币决定。值得注意的是,特别提款权本身并不以美元、人民币或其他货币作为单位,但获得特别提款权赔付的民航旅客可以用其兑换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这五种货币中的任意一种。到了20世纪末,国际民航组织开始对华沙体系进行现代化和统一化的活动,并最终出台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课堂互动】【教师】将学生分组,让学生思考并讨论以下问题: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哪些创新之处?【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发言*【教师】做出总结

10、新公约继承了华沙体系有关国际旅客运输责任的法律框架,在核心问题上创设了新的责任规则,是国际航空私法体系的一次重大创新。(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课堂互动】【教师】将学生分组,让学生思考并讨论以下问题:蒙特利尔公约诞生的原因是什么?【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发言【教师】做出总结它诞生的原因是:运行多年的华沙体系引起了许多国家的不满,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限额责任标准的争议问题。美国等航空运输业较发达的国家一直对华沙体系中过低的限额责任标准表示抵触,而发展中国家又出于对自身航空运输业发展的保护,不希望标准过高。两方都不肯妥协,而大家又都饱受混乱的华沙体系的困扰,于是各国便再度坐回谈判桌前试图寻找一

11、个新的办法,因此催生出了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在争议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上,蒙特利尔公约第21条创造性地提出了双梯度责任制度,同时包含了严格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当赔偿数额不超过第一梯度的11300()特别提款权时,对承运人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当赔偿数额超过113000特别提款权时,则采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解除了赔偿限额的设定。同时,蒙特利尔公约还在运输票证、管辖权等问题上对华沙体系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创新.【民航加油站】判例法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

12、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也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三、国际航空刑法体系(一)东京公约60多个国家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举行的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共同签订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3(三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又称东京公约.早在会议筹备阶段,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就对即彳各要缔结的公约确立了需要达到的几个主要目标:确定航空器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确定机长的权力;确定各缔约国相互协助的责任问题。总的来说,东京公约虽然相对来说比较模糊、不确定,导致了各国法律适用时的差异较大,但它是第一个使用劫持航空器”这个概念的国际条约,为国际社会制止劫持航空器的3巳罪奠定了基础,也使得国际民

13、航组织在制定其他两个公约时,更加重视和明确对3巳罪种类的具体化,同时也促使各国开始更加重视危害航空安全的3口罪种类。(详见教材)(一)海牙公约【课堂互动】【教师】让学生通过APP观看微课海牙公约(详见教材),思考并讨论以下问题:什么是海牙公约?【学生】观看、聆听、思考、讨论、发言【教师】做出总结1970年,77个国家代表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又称海牙公约。海牙公约规定了劫持飞行中”航空器的3峰行为,并对“飞行中如何认定做了两种解释。【课堂互动】*【教师】将学生分组,让学生思考并讨论以下问题:海牙公约有哪些优缺点?【学生】聆听、思考、讨论、发言*【教师】做出总结海牙

14、公约的优点在于对劫机5廊的行为主体、犯罪构成、管辖权的认定问题和责任承担问题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便于各国依公约的具体条文惩治非法劫持航空器类J巳罪。但海牙公约也仅仅是对“飞行中航空器的非法劫持做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有限。(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和1988年机场议定书1971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会在蒙特利尔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又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与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相比,蒙特利尔公约在很多地方具有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拓展了危害民用航空器犯罪行为的范围,将危害国际航空飞行安全的罪行范围由单一的“空中劫持扩大到多方面的3BO,包含所有破坏

15、、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同时不再局限于“飞行中的航空器,对使用中的航空器所犯的罪行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该公约还增加了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种类。1988年2月,国际民航组织为防治危害机场运营安全的专口罪行为通过了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定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又称1988年机场议定书。该议定书将危害机场工作人员及机场运营设备的犯罪行为纳入规定范围,并将受保护的航空器由使用中延伸到未使用中”.(详见教材)(四)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2010年9月10日,在北京举行的航空安保外交会议上,参加会议的国家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和海牙公约进行了修订,最终通过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公约(又称北京公约)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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