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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7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众可以查阅听证笔录。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听证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听证程序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第六条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
3、系,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情形为:(一)多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二)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相邻权人重大利益的;(三)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重大经济利益的;(四)其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八条听
4、证由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由其法制机构负责。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第九条依法应当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的听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组织,或者由该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的听证,由作出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组织。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一)听证工作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但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二)听证当事人,包括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的申请人、利害
5、关系人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三)听证专业人员,包括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安排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到会的请求,是否允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经过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三)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四)在本行政机关从事
6、法制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6年以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程序主持听证,公平、合理地确定发言顺序及发言时间;(二)决定证人是否出席作证;(三)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听证专业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依法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五)维护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六)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一)公正主持听证,全面、客观地听取听证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保障听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
7、证权;(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记录人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义务。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二)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是近亲属的;(三)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四)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
8、十五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三)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四)对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六)查阅有关听证的卷宗,获得听证材料的副本;(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听证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二)如实陈述、举证、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三)
9、遵守听证纪律;(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七条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人数为10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听证。推选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可以与有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代表。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一方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人,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适当增加人数。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听证公告、听证告知、听证申请受理、听证通知、听证材料管理等听证工作制度。听证工作制度和听证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
10、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实施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期限,代表确定办法等。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日。公告期内,有利害关系人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案卷中载明,不再举行听证。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
11、的听证权利及其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行政机关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利害关系人无法直接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并确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申请提出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书面听证通知书,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听证的时间
12、、地点及听证所需要的时间;(二)听证主持人以及其他听证工作人员名单;(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四)申请回避的权利;(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六)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3日书面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记载。第二十三条申请举行听证的一方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行政机关书面记载,行政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申请举行听证的一方为2人以上,部分撤回申请的,由行政机关书面记载,但不影响听证的举行。第二十四条听证会开始前,记录人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的到场情况,并验明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和注意事项。听证当事
13、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由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中记载,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二十五条参加听证会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四)不得使用污辱性、威胁性、要挟性语言和其他不文明语言;(五)不得在会场内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喧哗、吵闹;(六)不得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听证当事人、听证专业人员等违反听证纪律,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并提出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
14、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事项,告知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据和理由;(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意见和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所有与申请该行政许可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当场质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听证当事人、听证专业人员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五)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
15、布听证结束。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二十七条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可以即时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改正;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驳回异议,但应当说明理由,并由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中详细记载。听证结束后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听证组织机关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异议。听证组织机关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经调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重新组织听证,并另行确定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记录人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四)听证的时间、地点;(五)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据、理由;(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内容及相关证据;(七)其他必要的事项。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听证记录。第二十九条听证笔录应当经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确认无误或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