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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约。劳动合同合约法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规定了可以订立、应当订立和视为订立三种情形。以下是详细合适的内容:一、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合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的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合约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合约法第十四条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合约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约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2、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十力口十”)(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合约的。针对上述三种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合约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合约的主动权在劳动者一方,即上述情形出现后,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合约的,那么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合约的,用人单位则不得拒绝,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合约。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该条
3、约条款中第三种情形中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各地区的理解和适用是有所不同的。在上海是在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合约后,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合约时,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合约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合约的,则不适用该条约条款;而在北京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的,劳动者如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对于第三次劳动合同合约的签订与否,用人单位已经没有选择权。其他各省也有所区别,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适用该条约条款前要先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再行判断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三、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根据劳动合同合约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约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没有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约的,那么从用工之日起第二年开始,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约,劳动者无需具备第二项中的任何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