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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聚乙烯(PE)管材)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直管(单根原始长度5米):对于非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6根,每根截取5段,每段1米,其中3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对于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7根,每根截取5段,每段1米,其中3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直管(单根原始长度V5米):对于非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9根,每根截取4段,每段1米,其中2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对于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11根,每根截取4段,每段1米,其中2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盘
2、管:对于非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5盘,每盘截取6段,每段1米,其中4段作为检验样品,2段作为备用样品;对于饮用水管材,抽样数量为5盘,每盘截取7段,每段1米,其中4段作为检验样品,3段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几何尺寸平均外径GB/T88062008壁厚公差2静液压强度(20eC,100h)GB/T13663.22018GBTT611120033断裂伸长率GB/T13663.22018GB/T8804.320034纵向回缩率GB/T66712001方法BGB/T13663.220185氧化诱导时间GB/T19466.62009GB/T13663.220186灰分GB/T93
3、45.12008方法A7卫生要求铅GB/T172191998镉高镒酸钾消耗量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T13663.22018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附则本细则代替2023年发布的同类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