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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术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我省卫生健康行业医疗技能竞赛活动,推动我省卫生健康行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目录,根据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结合医疗机构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行业职业技能竞技活动。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竞赛准入标准,竞赛项目实施动态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卫生健康行业范围内开展的各级各类行业技能竞赛。第四条大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技能竞赛,努力提升
2、技能水平,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五条开展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总工会牵头、省内医疗机构、医学类院校、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等单位组建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竞赛委员会,下设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教育处,是行业赛事日常管理常设机构,承担技能竞赛管理职能,负责技能
3、竞赛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第八条行业竞赛委员会及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建立赛事准入机制,制定赛事目录。(二)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三)受理承办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申请,对省级竞赛承办单位组织筹备和决赛实施工作进行监审、督导和业务指导。(四)指导承办单位组织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省级选拔赛,组队参加全国大赛。(五)对省内各医疗机构开展的职工技能竞赛进行督导、检查、指导,确保任务落实、规范有序。(六)指导各类技能竞赛各承办单位做好赛后总结、资料上报、归档工作。第三章赛事准入机制第九条国家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行业技能竞赛,海南省卫生健康、中医药
4、、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相应举办的省级行业技能竞赛可直接纳入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目录。第十条中华医学会等国家级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行业技能竞赛,海南省医学会等省级社会团体相应举办至少1届行业技能竞赛后,可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申请认定,经审核同意后纳入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目录。第十一条海南省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联合海南省总工会举办的省级行业技能竞赛,举办至少1届行业技能竞赛后,可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申请认定,经审核同意后纳入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目录。第十二条海南省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举办的省级行业技能竞赛,举办至少2届行业技能竞赛后,可向海南省卫生健
5、康委申请认定,经审核同意后纳入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目录。第十三条海南省医学会等省级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行业技能竞赛,举办至少2届行业技能竞赛后,可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申请认定,经审核同意后纳入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目录。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应以临床(含口腔)、中医药、公共卫生相关理论知识、技能操作、教学能力、科普作品、论文写作等方面竞赛为主,演讲类竞赛一般不纳入省级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目录。第十五条临床、中医药类别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的参加单位一般要涵盖全省的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类别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的参加单位一般要涵盖全省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和
6、)一级公立医疗机构。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的举办周期一般为1年一届,最多为2年一届。一般设团体奖和个人奖,各奖项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一般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优秀奖可根据参加人数设定,不纳入奖项获奖比例计算。第十七条纳入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目录的各竞赛项目原则上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自行筹措竞赛经费。海南省卫生健康、中医药、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一般不统一安排预算资金支持。第十八条纳入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目录的各竞赛项目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处)报送当年竞赛举办方案。各竞赛项目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T1月期间举办
7、。竞赛结束后,竞赛项目主办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竞赛总结。第十九条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年对未按期举办、举办成效不佳的竞赛进行清理,认定新的竞赛纳入竞赛目录。第二十条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2月份开始组织对各竞赛项目的举办成效进行评估,受理新增竞赛申请的审核认定工作。每年2月份公布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目录。第四章申报备案第二十一条全省各类竞赛活动实行申报、备案、发布制度。第二十二条竞赛活动一经发布,应严格按照竞赛方案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更改竞赛活动。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更改的,按
8、照程序报请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变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类竞赛活动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同一竞赛组别的初始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第二十四条各类竞赛应于启动前两个月,将组织实施方案报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安排部署整体工作。组委会下设综合、技术、宣传、监督仲裁等组别,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举办竞赛一般包括赛前准备、集中比赛、赛后总结等环节。第二十七条赛前准备一般包括选手报名、组建专家组和裁判组、试题命制等工作。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取,设组长一名,负责竞赛规程制定、试题命制等工作;裁判组成员从省内该领域知名专家
9、库中选取,设裁判长一名,负责组织赛项执裁、成绩评判、技术点评等工作。竞赛试题原则上按照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制,以实际操作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试题分为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的,实际操作部分分值应占70%以上。第二十八条集中比赛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技术点评、闭幕式等活动。开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国歌、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等事项。比赛主要包括实际操作比赛、成绩评判等事项。闭幕式主要包括技术点评、宣布成绩、颁奖等事项。鼓励主办单位同期开展技能展演、论坛等交流活动。第二十九条各类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进行执裁工作。各赛项裁判组以大赛制度为指导,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10、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竞赛各赛项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第三十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成立赛事组委会,设立技术、保障、宣传、监督仲裁等各个工作组,组织开展好各项竞赛工作。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后,形成专报报送竞赛委员会备案。,、Lrt,r7-ijy,弟八早完赛女全第三十一条竞赛承办单位是竞赛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把竞赛安全关口,确保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第三十二条竞赛承办单位根据安全工作相关规定,负责配备安全设备,组织专职安全保障人员负责竞赛全程现场安全工作。第三十三条在实操现场外,拉出
11、警戒线,明确划出竞赛危险区域,并设置标志和提示,由保安人员负责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第三十四条参赛选手务必根据规定佩戴安全防护器具进行操作,其他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时必须佩戴安全防护器具。第三十五条与竞赛相关的场地、住地和用餐等场所应根据规定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灾用具。有明显的标志火灾、地震等灾情安全撤离路线。有明显标明的安全避难所。第三十六条在竞赛现场附近设置医疗救护点,为参与竞赛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保障,做好紧急病情和工伤事故的预案工作。承办单位对参赛人员的供餐单位和用餐地点的卫生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务必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并制定应急预案。第三十七条根据竞赛场地周边的交通状况,协调、组织、安排选手从住宿
12、地到赛场的车辆、时间,确保竞赛安全正常进行。第七章经费管理第三十八条职工技能竞赛所需费用,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共同筹集,争取省总工会等单位资金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冠名、广告宣传、赞助、捐赠等支持。规范经费管理,对预算资金、收入、支出、捐赠资产以及监督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第三十九条竞赛经费支出,由承办单位负责。贯彻勤俭节约、从紧必须的原则,符合科学、合理、规范、节约的要求。第四十条赛项支出按经济业务分为: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等。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预算安排各项支
13、出。第四十一条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海南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四十二条凡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否则不得列支。第四十三条严禁将赛项经费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赛项经费中提取工作或管理经费,不得弥补与赛项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将赛项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海南省的有关规
14、定。第八章竞赛监督第四十四条竞赛监督工作由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竞赛委员会、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和竞赛项目行业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单项赛事竞赛组委会具体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省竞赛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排督导、巡考人员,对竞赛进行现场指导、检查、监督,确保竞赛合规、公正、有序、顺利进行。省级竞赛项目决赛均要安排督导、巡考。第九章政策激励第四十五条各赛项设团体奖和个人奖,各奖项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一般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优秀奖可根据参加人数设定,不纳入奖项获奖比例计算。奖项可运用于职称评审。第四十六条对符合“五一劳动奖章”“海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申报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组
15、织申报,相关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证书和奖章。第四十七条对符合国家赛项的选手,由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第四十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事业单位参赛人员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出台完善竞赛激励政策,对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竞赛名称主办单位竞赛职业竞赛组织时间年月日至年月I!竞赛规模参加初赛人;参加决赛人是否具有竞赛方案技术文件(竞赛方案和技术文件请附后)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主办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办单位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备注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盖章有效。附件2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技能竞赛变更表竞赛名称主办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事项主办单位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盖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