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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视电影台转播授权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用)(通用3篇)卫视电影台转播授权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用)篇1合同编号:日期:年月日授权方名称:卫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视总公司联系电话:传真:被授权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授权期限:年起始日期:年月一日终止日期:年月一日授权频道名称:卫视电影台频道类:批准接收单位用户所在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语和汉语所用卫星名称:号卫星续直接播出被授权媒体:闭路电视系统独家性授权被授权终端数:间年度付费(以协议签署之日为计)被授权用户种 节目语言:英 传播方式:连 授权性质:非 付费周期:按预先或押后付每间每年单价:元人民
2、币款:预付付款货币种类:人民币年度协议金额:元人民币附加条款1.如授权方确信卫视电影台频道中任何节目片段的播放可能或是将会侵害他人权益,应有权临时撤消该节目或是通知被授权方采取措施,防止这类节目的转播。2 .授权方保留未言明授予被授权方的有关卫视电影台频道的一切权利。被授权方不得录制,复制和传播卫视电影台频道节目,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3 .被授权方同意,对于被授权方违反协议所造成的损失,授权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同时授权方的利益将不受损害。4 .本协议一经签署,在协议的有效期内,被授权方不得提出解除协议,协议到期时,被授权方如果决定不再续签协议,必须提前至少九十天通知授权方。5 .卫视电影台频道
3、是卫星加密频道,需要专用解码器以接收和转播。授权方同意向被授权方提供一台专用解码器。6 .本协议及其附加条款及附件,是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共同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经正式签署,双方都应严格执行。授权方签字:职务:被授权方签字:职务:附件一、为确保新签约收视用户在协议起始日能接收到所需的节目,转播授权协议书签订后,签约方应在三天之内把解码器款汇至授权方指定的中国国际*视总公司账户上:授权方收到解码器款或见到付款凭证的传真件后,应在一周内将解码器送至当地的管理部门或接收单位。二、解码器价格:卫视电影台解码器价格为每台TEo三、卫视电影台节目单价:元人民币/年.房间,房间数不足间的用户按间计价,房
4、间数超过间的用户按实际房间数计价。四、收视费汇款应在协议起始后的一周之内按所签协议的付款周期将收视费汇至中国国际*视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单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卫视电影台转播授权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用)篇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
5、工作。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
6、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
7、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九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第十二条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
8、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十五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十六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十八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第十九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
9、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第二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二十一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
10、、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应当监督被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
11、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二十七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第二十八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瑞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
12、局裁定后,应当书嫡日泄氐笔氯恕a;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三十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年停止使用的。第三十一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三十二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三十三条违
13、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四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1)冒充注册商标的;(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第三十五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六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三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15、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镜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第四十二条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返卫视电影台转播授权协议书(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