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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22)5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7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完善工作体系,落实保障措施(一)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
2、办。县金融办为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负责县内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行政立案,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线索核查、调查认定、行政处罚、资产处置等。县网信、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人行、银保监等机构参加我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或承担相关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并接受县金融办的监督和指导。县金融办建立与乡镇(街道)处非工作人员的联络制度,指导乡镇(街道)处非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二)明确跨区域案件地
3、域管辖。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由县金融办牵头,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注册地所在乡镇(街道)配合;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配合,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由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配合。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集资参与人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配合线索核查、调查认定、资产处置等工作。(三)加强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县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人员、经费、执法设备、执法车辆等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执法培训,加强处置非法集资执法规范化建设,探索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执法改革。二、加强监
4、测预警,着力源头防控(一)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日常监测。县委政法委指导各乡镇(街道)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对发现的风险线索,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初步核查并进行风险化解,对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上报县金融办;对企业“两链”风险等其他金融风险,应当按有关程序上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金融办。县金融办依托全省金融风险“天罗地网”监测防控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监测,提高数字化监管水平。(二)强化行业风险排查化解。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防控。金融办、银保监、人行、住建、商务、
5、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行业主(监)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银行理财、私募基金、房产租售、电子商务、消费返利、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等机构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对发现的风险线索,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组织初步核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将线索移送县金融办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如发现相关风险线索,及时报告行业主(监)管部门。(三)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
6、严禁新设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县市场监管局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重点关注字样及县金融办确定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并联合有关部门引导相关主体进行名称变更或注销。(四)强化网络集资类信息监测和管理。县金融办会同网信等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对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相关内容的,由县金融办及时组织会商。经县金融办组织会商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网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五)推进非法集资广告排查处置。县市场监管局督促
7、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核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业主是否取得相应证明文件、核对发布的集资类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定义务,会同县金融办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在线监测和线下排查。对监测发现的广告内容涉嫌非法集资的,交由县金融办组织认定,经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六)深化非法集资资金监测。县人行、银保监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履行义务,及时向县金融办报送经初步分析认为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个案报告。县金融办会同县人行、银保监组定期组织会商研判,加强
8、对数据监测和风险报送工作的指导。(七)完善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发现机制。县金融办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提供有效举报线索并经查实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做好举报人隐私保护。对上级移送的线索,由县金融办牵头组织处理,相关单位配合。(八)多渠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县金融办及各乡镇(街道)开展常态化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知识,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在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处非宣传教育点(投资者宣教点),规范化开展处非宣传教育。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
9、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新闻媒体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三、及时开展处置,有效化解风险(一)开展集资风险警示约谈。县金融办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本县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并责令整改。(二)依法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县金融办在发现线索后,及时开展或组织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县人行、银保监组等有关单位开展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且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和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的,应当予以立案。立案应经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同意;
10、情况复杂的,由县金融办组织会商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不予立案。(三)组织开展非法集资调查认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金融办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有关账户等法定措施,进行调查认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县金融办,协助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相关账户开展调查。(四)及时制止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县金融办有权要求暂停涉嫌非法的集资行为,通知县市场监管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县金融办
11、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根据需要,县金融办可以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有关资产和限制相关特定人员出境等管控措施,并责令资产处置和及时清退。(五)行政处理和行刑衔接。县金融办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可商请公安机关就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参考意见;案件调查认定终结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的处理。行政查处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经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情况复杂的,由县金融办组织会商集体研究决定。移送时提供包含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等材料
12、。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六)相关主体应及时清退涉嫌非法集资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及时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情况复杂的,应制定清退方案。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和范围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七)督促涉嫌非法集资的资产资金处置清退。对怠于履行清退职责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县金融办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其从重处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司法机关。本实施意见自202
13、2年9月3日起施行。附件:安吉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日附件安吉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管永丰副组长:何云(县政府办)曹宏华(金融办)孙晟(公安局)王有富(市场监管局)黄金胜(人民银行)李翔(银保监组)成员:张国锋(宣传部)喻南(政法委)陈昌松(法院)孙红波(检察院)高慧芬(教育局)章旭辉(公安局)王家斌(民政局)周静红(商务局)王辉(金融办) 楼高峰(昌硕街道) 陈政(孝源街道) 张毅(天子湖镇) 吴胜枫(郡吴镇) 陈钟(孝丰镇) 吴凯(章村镇) 郎国良(天荒坪镇) 石荣海(人民银行)曾君兵(住建局)周汪明(市场监管局)熊国斌(递铺街道) 江五一(灵峰街道) 赵雯(梅溪镇) 王炜(溪龙乡) 胡迎春(杭垓镇) 涂苏浙(报福镇) 吴锐雨(上堂乡)胡亮(山川乡) 孙永安(银保监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曹宏华兼任办公室主任,王辉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县内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行政立案,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线索核查、调查认定、行政处罚、资产处置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