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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及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低收入人口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第二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低收入人口是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
2、难家庭成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的统称,根据救助帮扶工作需要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增加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第三条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坚持下列原则:(一)保障生存权益,尊重发展权利;(二)分层确认对象,分类救助帮扶;(三)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四)切实去冗减负,鼓励尽责担当。第四条本细则对家庭关系和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下简称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的定义评估,以及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算认定结果,仅作为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的依据,不对事实上的家庭关系、法定义务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有解释、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第二章基本概念定义第五条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
3、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并因患病导致不能取得工资性、经营性收入的成年人和卫生健康等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儿童重大疾病患者。第六条本细则所称长期失联人员指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含一年),暂时无法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失踪或死亡,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熟悉情况的村居民代表联合证明,事实上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未失去联系但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员。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无劳动能力指不能通过自身就业劳动取得工资性和经营性收入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
4、人、重病患者。第八条本细则所称生活自理能力按照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评估,其中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第九条本细则所称申请人指按下列规定提出低收入人口确认申请的家庭成员:(一)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或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应当共同申请;(二)具备劳动就业条件和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以不随父母共同申请,按法定义务人评估核算履行义务能力;(三)自身没有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和
5、其他转移性收入,不能独立生活,完全依靠法定义务人抚养的单身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四)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由其承担唯一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可以共同申请;(五)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单独申请;(六)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被宣告失踪或长期失联人员不能共同和单独申请;(七)申请人的确定不受户口形式、户籍范围和是否实际在同一住所共同居住生活限制。第十条本细则只评估核算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人履行基本生活费用给付义务的能力,不涉及承担住房、医疗等其他费用和监护、照料等其他职责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没有能力履行基本生活费用给付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三)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或长期失联人员。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经济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收入和财产。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和转移性等各类收入;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动产和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第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核对,指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法依规查询和反馈申请人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
7、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信息核对只客观反映已经与民政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协作机制的相关部门业务数据在某个时点的查询结果,不代表授权查询家庭的完整经济状况,仅作为调查核实的线索和审核确认的参考。第三章经济状况核算第十三条工资性净收入按下列方式核算:(一)对稳定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通过自主申报、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等方式据实计算;(二)对没有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主申报、调查核实或最低工资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合理推
8、定计算。第十四条经营性净收入按下列方式核算:(一)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在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通过自主申报、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的方式据实计算;(二)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活动,按实际收成和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行业收入推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第十五条财产性净收入按下列方式核算:(一)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
9、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通过自主申报、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的方式据实计算;(二)出让、出租房产、车辆、机械等大宗财产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获得的扣除相关费用的净收入,有合同、协议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金额据实计算。没有书面约定的,按照自主申报并参照同地域、同规格、同类型财产出让、出租和转租的平均成交价格的方式合理推定计算。第十六条转移性净收入按下列方式核算:(一)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给予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等扣除应缴税款和相关费用后的转移支付,通过自主申报、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的方式据实计算;(二)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和判决
10、明确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和扶养费用,按照判决金额据实计算;(三)申请人经前述各类收入核算后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当对核算过程中没有包括在内的其他具备履行基本生活费用给付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一定比例,计算应当给付的基本生活费用,同一义务人对同一申请人的计算上限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法定义务人可以进行必要的信息核对以评估其经济状况和履行基本生活费用给付义务的能力。第十七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二)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困难大学生助学金、残疾人
11、两项补贴等;(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四)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第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各类收入应当汇总后按月人均方式得出核算结果,作为审核确认申请人平均月收入能力的依据,不代表申请人当前的实际月收入水平。第十九条申请人的家庭财产状况通过自主申报、信息核对和调查核实的方式据实核算。第四章认定条件第二十条申请人的家庭财产状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二)不拥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3级别以上的机动车辆和大型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农业机械。重度残疾人代步、重病患者往返治疗或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
12、前述车辆、机械,且折旧价值不超过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的可以视情豁免;(三)不拥有唯一住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包括城镇范围内的自购小产权房,不包括实际不能取得出租收益的低价值农村自建房和非自购的村集体分配房,以及通过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相关政策帮助新建、改建的农村范围内多余住房。老城区同一家庭的多套小面积住房可以视情豁免,具体面积标准参照住建部门住房困难家庭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和工作需要,增力口、调整财产条件以及豁免情形。第二十一条财产状况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人,按照下列核算后的人均收入分层次予以确认:(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现有的认定标准执行;(二)收入等
13、于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足L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收入等于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L5倍的家庭,确认为支出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主要依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重大刚性支出四项指标;(四)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未纳入低保、特困的与支出型困难家庭一并纳入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五)经济状况暂不符合各类低收
14、入人口确认条件的申请人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可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待后续财产、收入和支出状况发生变化时,再按规定条件进行确认;(六)已经纳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保障范围的不再确认为低收入人口。第二十二条有效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前一年内的医疗、教育、康复等实际负担票据和其他因灾害、意外等突发事件造成的重大支出相关证明进行累计判断。第五章申请受理第二十三条申请低收入人口,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全县范围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以下简称“人户分离”),可以向实际居住
15、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低收入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3.因在外地无法在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
16、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赣服通”),如实填写申请信息;2 .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入户收取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并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虚报、隐瞒、伪造;(三)申请人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