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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精选3篇)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篇1上海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第一部分总则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口直接特许口区域特许口复合区域特许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口具有独占性口不具有独占性第五条特许经营费一、加盟费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二、特许权使用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口每月/口每年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口支付定额特许
2、权使用费人民币元;口按照加盟店口当月/口当年营业额的%,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O三、保证金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人民币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2、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保管由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保管。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第六条信息披露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
3、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五、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第三部分加盟店的开业第九条商号的使用甲方口允许/口不允许乙方将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甲方应在本
4、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经营模式、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乙方应予书面签收。第四十五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三、强行要求乙方接受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的货物
5、以外的其他货物供应;四、累计一次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或因延迟配送特许产品或维修设备造成乙方重大损失;五、因生产或销售的特许产品存在缺陷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质监部门处罚的;第四十六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二、丧失注册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三、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大量投诉并被主要媒体曝光,品牌形象和价值及企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的。第四十七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
6、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五、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六、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十二部分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终止后
7、,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第五十四条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商号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五十五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篇2甲方(特许人”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号:乙方(被特许人):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
8、人:注册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业特许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第二条特许经营许可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二、甲方许可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只能选择一项)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只能选择一项)第三条合同期限一、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9、第四条特许区域与营业地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省(市)县(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的区域。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及面积为:1.,面积:2.,面积:3.,面积:4.,面积:5,面积:第五条特许经营费用一、加盟费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元,该笔款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二、特许权使用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每月日前/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三、保证金保证金约定如下:四、其他约定的费用五、支付方式
10、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当开具收款凭证。第二部分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第六条信息披露一、双方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信息。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第七条商业秘密保护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任何时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第八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甲方
11、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商标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甲方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第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第十一条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第四
12、部分加盟店的开业第十二条商号使用第十三条加盟店经营资格乙方应当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第十四条加盟店的开业指导甲方应当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第十五条加盟店的开业培训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当对乙方或其指定的加盟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第十六条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特许
13、经营操作手册等Q乙方应予书面签收。第十七条加盟店开业时间乙方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第十八条加盟店开业的条件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篇31、合同双方特许者: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2、特许方式和内容1.1 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特许企业)登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特许企业性质:经营地址:
14、邮政编码:1.2 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1.3 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1.4 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1.5 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3.1 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万元。3.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3.3 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
15、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3. 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是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3.5 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是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3.6 甲方账户所在地为: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7 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3.8 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I,并定期进行再培训。3.9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4. 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4. 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4. 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5、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4.5 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