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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学科研用房分配细则第一条依据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仅适用于用房分配,其他事宜依照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执行。第二条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承担各种教学任务的用房。教学用房包括各类教室(含各种普通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等)、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含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图书馆、体育场馆、博物馆、会堂等。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竣工交付情况,结合实际,各类教室、实验室及附属用房由教务处提出具体调配意见,经学院批准后,下达相关单位管理使用,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会堂等分别下达相关单位管理使用。第三条科研用房是指用于科学技术研究的用房。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在学院房源许可情况下,科研项目单位或个人可向学院提出用房申请,经科技产业处审核确认,报学院批准后给予调配,项目单位或个人按每年每平方米120元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用房,由分管部门提出申请,视房源情况给以支持。用房申请到期或者是项目任务结束后,应及时退还用房。逾期不退还用房者,按私自占用公用房处理。第四条本细则与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同时生效,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