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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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编号:AP-21-AA-2009-19下发日期:2009年7月16日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程序 (1)1总则1.1 依据(1)1.2 适用性(1)1.3 背景(1)2 型号认可审定程序2.1 适用性(2)2.2 申请2.3 受理(3)2口J石)2.5 型号认可审定活动2.6 型号认可证的颁发3 补充型号认可审定程序(12)3.1 适用性(12)3.2 申请(13)3.3 受理(13)3.4 认可审定基础(14)3.5 补充型tj认可审定.(14)3.6 补充型号认可证的颁发(16)3.7 使用中国注册的航空器进行FAA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的认可审定

2、程序(18)3.8 补充型号认可证不得转让(18)4 TSO件的认可审定程序(18)4.1 适用性(18)4.2 申请(19)4.3 受理(19)4.4 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20)5 证后管理(21)6 适航支持活动(21)6.1 飞行手册的批准(21)6.2 飞行手册补充的批准(21)6.3 FAA和CAAC的责任(21)7 附则(22)附件1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认可/补充型号认可申请书(23)附件2设计批准认可申请书(25)附件3受理申请通知书(26)附件4型号认可证(28)附件5型号认可数据单(示例)(29)附件6补充型号认可证(32)附件7设计批准认可证(33)附件8现场认可审定计划通知信

3、函(35)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程序1总则1.1 依据本程序依据以下文件制定:(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中美双边适航协议实施程序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程序细则)。1.2 适用性本程序适用于:(1)从美国进口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认可审定;(2)从美国进口的民用航空产品的补充型号认可审定;(3)对于首次单独从美国进口的TSo件的设计批准认可审定。1.3 背景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以下简称适航司)颁发了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AP2101),提供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的认可审定的指导。然而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中国民

4、用航空总局(CAAC)已经签署了实施程序细则,该细则规定了两国之间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TSe)件认可审定的原则和细节。本程序基于该实施程序细则制定,对于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本程序取代AP-21-01。2型号认可审定程序2.1 适用性2.1.1 对于首次进口中国的民用航空产品,其型号设计必须按照本节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可审定并且获得CAAC的型号认可证(VTC)o2.L2对于已获得CAAC型号认可证的航空产品,其证后管理应按照2.6.8段的规定进行。2.2申请2.2.1 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为FAA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或持证人。2.2.2 为避免影响航空器的交付,申请人应尽早向CAAC提交型号认可证

5、申请。对于尚未取得型号合格证、但已经FAA受理审查的航空器,为在获得FAA型号合格证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CAAC型号认可证和避免重复审查工作,申请人可申请采取同步认可审定的方式。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尽早提交型号认可申请,以便CAAC有足够时间安排相关审查资源。223由于航空器所安装发动机或螺旋桨的型号认可证是颁发该航空器型号认可证的前提条件,CAAC鼓励航空器申请人协调发动机和螺旋桨厂家尽早提交相关申请。2.2.4 申请人应通过FAA向CAAC提交完整的申请书(参见附件1申请书AAcO21(07/2009)的样例),并附上2.2.5段要求的资料。2.2.5 申请应包括下列适用的资料:(I)

6、FAA致CAAC的关于该产品概况的信函;(2)产品的设计特征和基本数据,对于航空器,应附航空器三视图;对于发动机和螺旋桨,应附型别说明;(3)FAA型号合格证和数据单的复印件(如适用);(4)产品的首架机用户和首次交付的时间计划(如适用)。1.1 2.6CAAC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安排初始熟悉性介绍会议。1.2 7运输类航空器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5年;其它产品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1.3 受理1.3.1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CAAC将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参见附件3通知书AACOI3(07/2009)的样例)。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7、则以信函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于尚未有中国意向用户的型号认可证申请,CAAC还将根据人力资源情况和该项目的工作量决定是否受理。1.3.2 申请人在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后,应完成该通知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手续,并与CAAC商定进行认可审查的时间计划。31.3.3 CAAC在确认申请人的手续完备后,将成立项目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并将根据产品的复杂程度和对申请人和产品的熟悉程度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认可审定。审查组将与申请人和FAA协商确定认可审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为此,可能需要书面通知(参见附件8)FAA的指定部门。1.4 认可审定基础1.4.1 应按下述原则确定CAAC认可审

8、定基础:(I)FAA确定的产品型号设计或设计更改的审定基础;(2)CAAC确定的附加技术条件。附加技术条件可包括:基于申请FAA型号合格证之日的CAAC和FAA适航标准、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情况、政策和指导性资料之间的差异所确定的附加要求;(ii)未包含在FAA审定基础中有关新颖或独特设计特性的专用条件。新颖或独特设计特性可包括新技术的应用、现有技术的独特应用以及产品的非常规使用等;(Hi)基于对FAA的等效安全项目和豁免项目的评估所确定的附加要求;(iv)为保证产品在中国持续安全运行,基于FAA的强制适航性措施(如适航指令)和相关使用经验所确定的附加要求。242在确定上述的附加技术条件时,还应

9、考虑那些会影响型号设计并在中国特定环境下持续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运行要求,如中文标记标牌和中国燃油规范等。1.5 型号认可审定活动本节规定了型号认可审定过程的要点和一般方法,审查组可结合项目特点做必要的调整。1.5.1 为确保认可审定的顺利进行,在完成受理通知书中规定的手续的同时,申请人应对比申请FAA型号合格证之日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条款与FAA审定基础,并说明差异条款的符合性情况。1.5.2 熟悉性介绍为了充分了解认可审定项目,审查组可要求申请人安排熟悉性介绍,必要时可进行熟悉性试飞。熟悉性介绍内容一般包括:(1)产品的设计和设计更改及其新颖独特的设计特性;(2)FAA的审定基础,包括专用条

10、件、等效安全项目、豁免项目等相关问题纪要;(3)相关的使用经验、预防故障/事故发生的纠正措施和强制适航性措施(如适航指令);(4)FAA审定基础的符合性检查单的概况;(5)关于2.5.1段的对比结果以及对差异条款符合性的评估结果;(6)审查组和/或申请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1.5.3 技术性介绍当评审对CAAC认可审定基础的符合性时,对于认可审定基础中包含的FAA审定基础,审查组应按照2.55(1)给予FAA的审定工作以最大程度的信任。当FAA和CAAC都认为必要时,CAAC还可以对产品进行详细评审,以确定对型号审定基础的符合性。为确定CAAC的附加技术条件,审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安排技术性介绍

11、和评审相关资料。1.5.4 确定认可审定基础CAAC通常按以下步骤确定认可审定基础:(1)理解2.5.2和2.5.3中规定的相关介绍;(2)评审FAA的审定基础及符合性方法,包括其专用条件、等效安全项目、豁免项目以及不适用条款的产生背景;(3)根据2.4.1规定的原则,通过问题纪要就每一附加技术条件及其符合性方法达成共识,并通知申请人和FAA;(4)在问题纪要中记录预期的豁免或者等效安全决定。一旦获得批准,豁免或等效安全结论应与使用限制一起作为认可审定基础的一部分;(5)评估符合性检查单是否包括认可审定基础的每一要求及其符合性方法;(6)将最终的认可审定基础记录在型号认可证数据单中;(7)审查

12、组将认可审定基础通报FAA,并请求FAA代表CAAC确认对该认可审定基础中附加技术条件的符合性,并向CAAC提供符合性声明。1.5.5 符合性验证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应按照确定的符合性方法来表明其产品对认可审定基础各条要求的符合性,并记录在认可审定符合性检查单中。(1)对于认可审定基础中可被FAA审定基础覆盖的部分,CAAC接受FAA的符合性结论,但可能在熟悉性会议期间为熟悉目的评审这些资料;(2)CAAC应确认包括专用条件、豁免和等效安全的附加技术条件的符合性。对于FAA代表CAAC确认符合性的附加技术条件,申请人应向FAA表明对这些附加技术条件的符合性并且得到FAA的批准。对于CAAe确认符合

13、性的附加技术条件,申请人应向审查组表明对该附加技术条件的符合性并且得到审查组的批准;审查组应将批准情况通知FAA。申请人应记录对这些附加技术条件的符合性情况并将为此所做的设计更改纳入到产品的型号设计中,并通过认可审定符合性检查单逐条记录符合性情况;(3)申请人和审查组可通过问题纪要的形式就某一特定的认可审定要求及其符合性方法展开讨论,并达成共识;(4)申请人应按照258编写认可审定会议纪要,并且在认可审定结束时审查组、申请人和FAA应签署该认可审定会议纪要;(5)最终的FAA对CAAC认可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声明应附上最终版的认可审定符合性检查单。2.56试飞申请人负责提供评估/验证飞行(包括CA

14、AC认为必要时进行的熟悉性飞行)的预先安排。2.5.7 资料提交和设计评审应以纸张或者电子版本的形式用中文和/或英语向审查组提交下述适用的资料:(1)与FAA确定审定基础(例如,G-I和其他G系列问题纪要)、专用条件、等效安全和豁免相关的问题纪要。CAAC可以为了熟悉FAA审定基础的目的在面对面的会议上评审这些问题纪要。提交给CAAe的问题纪要的具体形式由FAA确定,但是有关这些问题纪要用途的细节将提供给CAAC;(2)针对CAAC认可审定基础的符合性检查单,包括规章要求(包括FAA的审定基础和CAAC的附加技术条件)、用于证明符合性的符合性方法和相关的符合性验证文件的编号和标题;(3)FAA

15、颁发的适航指令的清单;(4)FAA批准的飞行手册;(5)重量和平衡手册;(6)FAA批准的持续适航文件(包括审定维修要求(CMR)和适航限制章节(ALS)等);(7)MMEL和构型偏离清单。根据产品的类型和复杂程度,当FAA和CAAC都认为必要时,CAAC可以对产品进行飞行或详细评审以确定其对认可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在该情况下,CAAC可以要求额外的技术设计资料,并且FAA和CAAC将共同确定详细评审或者飞行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当FAA或者CAAC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某一具体适航标准进行共同的符合性判断。2.5.8 认可审定会议纪要在认可审定结束时申请人、审查组和FAA应共同签署认可审定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至少应包括:(1)认可审定的日期、地点和参与人员;(2)项目的概述;(3)认可审定符合性检查单及其版本;(4)问题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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