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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的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免条件,可以提出申请减免学费。第三条学费减免按照学年申请。申请减免金额不超过该生当年应缴学费。学生通过其它途径如已获得部分学费资助,已获得资助部分将不再进行减免。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学费减免:(一)烈士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二)孤儿(父母双亡)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三)父母残疾或患重病且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四)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
2、他学费减免条件。第五条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学校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以及学生已受资助的情况确定学费的减免额度。第六条申请和审批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报到当天的“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开学两周内向辅导员提交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老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辅导员提交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二)各系对学生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辅导员、班委会均应据实审核,认真把关,就该生日常生活表现、学习等情况逐级形成意见,并提出初审减免额度;(三)各系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经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
3、间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励、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五)审核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由校财务处进行学费减免。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学费减免:(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学费减免资格的;(S)未解除学校纪律处分的;(四)生活上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抽烟、酗酒、赌博的;(五)沉迷于网络或娱乐场所的;(六)发生休学、退学、转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异动情况的;(七)其他经学校和系认定不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情况。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单位对享受减免待遇的学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补交全部学费外,酌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