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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消防安全要求1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设置在非机动车库防火分区内,并应划分电动自行车充停单元。2每个电动自行车充停单元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m2,电动自行车充停单元之间除通道外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50h的防火隔墙分隔。3电动自行车充停单元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20辆,组与组之间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0m.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断或隔墙分隔。4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消火栓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2主体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3建筑体积大于100OOm3的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4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要求;5除独立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布置应满足任何部位均有至少1支喷枪保护的要求,喷枪应具备喷水雾功能。5除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体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体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设有室内
3、消火栓系统时,该场所宜设置局部应用系统;2除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不低于相邻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确定,局部应用系统喷头布置间距按中危险级I级确定。6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配置建筑灭火器,采用ABE类型建筑灭火器;2采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时,灭火器配置数量、保护距离应按严重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可按不低于中危险级确定;采用其他类型灭火器时均应按严重危险级确定。7电动自行车充停、
4、充换场所当位于室内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应确保其不被遮挡。8对于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未规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可采用无线互联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设备。9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在便于救援人员操作的明显位置设置能快速切断起火区域非消防电源的装置。10除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外,对于地上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和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当其单个充停单元建筑面积大于50m2或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11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宜采用自然排烟,当条件受限时应
5、采用机械排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2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采用机械排烟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按不小于90m3h.m2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00Om3/h;3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4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排烟宜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系统排烟量按照两者之间较大值确定且排烟量应增加20%;5同一防火分区里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补风宜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利
6、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或其它防烟分区进行补风。12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全域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3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的火灾图像等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夜间有专人值守的场所显示。14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配设监控管理系统,监控管理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1具备对充换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保护、协调运营,以及数据处理与存储、故障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2预留以太网或无线公网的接口,以实现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3预留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连接的接口;4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换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换电设备设施规模的扩容要求;5监控管理系统宜设于监控室,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