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期商人新论——以商人传记中盐商与木商异同为切入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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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中期商人新论一以商人传记中盐商与木商异同为切以明中期的商人传记作为文献基础,以盐商与木商形象的异同分析作为切入点,可以对明代商人研究领域的一些观点进行反思。明中期传记中的盐商与木商70%以上属徽籍,记的作者绝大多数是徽籍文人与江浙文人,这说明在沿江这一空间范围内,“无徽不成镇”说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传记中的盐商与木商都少有义行,说明“以义为利”并非明代所有行业商人的普遍特征。盐商与土人关系密切,木商不重视与土人交往,缘于盐业由官府垄断,与土人交往会带来更可观的利润。商人基于求利的需要,其经营的行业是否由官府垄断,决定了商人与士人之间的亲疏程度。盐商;木商;徽州;商人传记商业的发展与商人社会地位

2、的提升,使明中期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相关领域学者在论及明代商人时,基于历史文献提出了独到的观点,诸如基于第一大商帮而提出的“无徽不成镇”之说,“以义为利”、重土向学是明代商人的重要特征等。本文以笔者在明中期文集中搜集到的160篇商人传记作为研究的文献起点*具体篇目见笔者明中期文人别集中商人传记文献研究附录二明中期文集中商人传记目录,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3年。,以商人传记中的盐商与木商形象异同进行比较研究作为切入点,对上述学界差不多达成共识的观点进行反思,认为当今学界对于明代商人的认识,不乏真知灼见,但也存在可以进一步商榷之处。一、“无徽不成镇”的可靠性求证

3、明清徽商在盐业、木业、典当业等行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几个行业又以盛产富商而闻名,因此,明清以来,“沿江区域向有无徽不成镇之谚Tl(P39)在徽商研究领域学者的论著中,不少都会提至无徽不成镇”一说,且前面多未加“沿江区域”这一限定。那么,“无徽不成镇”是否真实客观地述说了徽商在当时的重要性呢?明清之时,富商大贾多出自盐业、典当业、木业等行业,在这些行业中,徽商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徽州与江浙一带。以盐商为例,当时盐商经营盐业大多需要前往食盐主要集散地淮扬,淮扬盐商中,以徽商为翘楚。万历扬州府志载,在扬州经营的盐商,“新都最,关以西、山右次之”2(P6)。这类记载反映,从明代中期开始

4、,淮扬的盐商中,徽商的风头最盛,山陕稍居其后。明清木商中,徽商地位同样很高。歙事闲谭载:“徽多木商,贩自川广,集于江宁之上河,资本非巨万不可。3(P603-604)这些文字说明徽州木商遍布了南方从四川、湖广到江南之地,而且资本雄厚。雍正浙江通志更是说:“当杉利盛时,岁不下十万,以故户鲜逋赋,然必仰给于徽人之拼本盈,而吴下之行货勿滞也J4(P181)徽州木商的资本力量大到足以影响浙江一带木材市场的行情。浙江在编撰地方志时,没有为徽商夸饰的必要,因而其中的描述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张海鹏在徽商研究一书中论道:“木材贸易作为徽州商帮的四大支柱行业之一,发展最早,而衰落最迟,由此可知它在徽州商帮中的地位和

5、作用何等重要。5(P257)至于典当商人,当时民间则有“无徽不典”之说。以上文献证明,徽商在盐业、典当业、木业中确实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其影响力主要限定在江浙之内。那么,明代中期的商人传记能够印证上述观点吗?笔者搜集到的160篇商人传记,其中可以确定传主经营行业的传记,共有23篇的传主或传主之夫是盐商,而盐商传主绝大多数为徽籍,资本雄厚的盐商传主几乎都是徽籍。23篇盐商传记,分别是茅坤黄烈妇传、汪道昆沈文桢传朱介夫传许长公传程长公传潘汀州传松山翁传吴汝拙传海阳长者程惟清传吴伯举传世叔十一府君传再从叔十六府君传、李梦阳贞义公传、沈炼金处士传、王世贞许长公传、归有光归氏二孝子传、宋仪望仲玉翁传、方弘

6、静吴季君传、耿定向儒贾传、吴子玉程次公传程贤孝母传韦庵记、郑若庸味菜记。这23篇盐商传记中,只有5篇的传主不是徽籍,分别是沈文桢传松山翁传贞义公传归氏二孝子传仲玉翁传,传主为徽籍的18篇,比例高达78.3%。木商传主绝大多数亦为徽籍。160篇商人传记传主为木商的共7篇,分别是金瑶纪祁门李征君代偿事百滩汪翁传东泉金传士传、汪道昆沈文桢传、毛伯温贾尚德传、吴子玉存六公传吴枢传。7位传主有5位是徽籍商人,惟贾尚德传的传主为陕西籍,沈文桢传传主为浙江四明人。木商传主中,徽籍商人比例高达71.4%。以上数据表明,商人传记中传主为盐商与木商的徽商,比例高达80%左右,与当时其他文献对于徽商的描述可相互印证

7、,“无徽不成镇”之谚,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如果再考虑到明中期的160篇商人传记,传主可以确定为徽籍的占99篇,比例高达61.9%,若将不能确定传主籍贯的传记考虑在内,比例还要更高。笔者所见,明中期共有50位商人传记作家,其中徽州5人,江浙地区30人,两地作家占全国的比例为70%。也就是说,明中期商人传记的传主大多数都是徽籍商人,为徽籍商人作传的绝大多数是徽籍文人或江浙地区的文人。因此,若以商人传记作为衡量商人知名度的标准,徽州商人的影响力主要限于徽州与江浙地区,这与前文中所提到的“沿江区域向有,无徽不成镇,之谚”合若符契。总而言之,“无徽不成镇”说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但必须限定在“沿江区域”这个范

8、围内,若为了夸饰徽商的影响力,运用“无徽不成镇”这一谚语时,有意地忽略了“沿江区域”这一空间范围的限定,难免会产生偏见或误差。二、义商特征的普遍性追问学界在论及中国古代商人时,往往将商人与儒家联系起来,将其称为儒商,受儒商概念的影响,今天的大多数学者往往将“义作为古代商人的一大特征。例如,张海鹏在徽商研究一书中认为,由于受儒家思想的支配,徽商表现出了“以义为利4(P388)的特征。无可否认,这类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考之古代文献,可知地方志中的商人传记,包括盐商与木商传记,往往列于“孝友”与“义行”之中,与学界的观点是相合的。明代文集商人传记中,丝帛商人、典当商人、以及经营行业不明的商人,很多

9、都有义举。尤其是典当商人,到明代已把施行义举提高到经营理念的高度。金瑶吴畏轩传中的传主吴价,将施行义举与“市义联系了起来。不过,在肯定一些行业的商人多有义举的前提下,我们也要看到,明代文集商人传记中,传主中的盐商与木商绝少有义举。以下将以文集中的商人传记作为文献依据,分别论盐商与木商少有义举的特征。(一)盐商豪侈而少有义举中国古代的商人由于受到儒教、佛教、道教的影响,以及政治权力的逼迫与引导,到明代时,商人群体中多有善行与义举之人。明代文集商人传记中的盐商,也有因宗教信仰而施行义举者,如李梦阳贞义公传中的传主李忠:任侠有气人也,即小时而好解推衣食,衣食人。于是闾里人皆多处士公。处士公顾愈谨治生

10、,日厚富有赞。郡中人用费无问识不识,皆与次,于是郡中人亦无不多处士公。处士公载盐过闾里,与闾里门斗盐。及载菜,即又与闾里见笔者博士论文明中期文人别集中商人传记文献研究附录一明中期商人传记作者小传。菜。卒岁散盐、菜数十车,于是闾里率岁不复购盐、菜,而俗谓善人为佛,处士又治佛,号曰佛王忠。(P1262)李忠散菜、盐数十车给乡邻,以至乡邻不再需要购买盐与菜,可以肯定与“处士治佛”之间有着密切关系。与贞义公传相仿的还有归有光所撰归氏二孝子传,该传传主有高义之行。明中期的23篇盐商传记,除了这2篇之外,其他盐商并无值得称道的义行,甚至有些盐商自认为只要没有不义之行,就是值得向后人夸赞的了。金通在教育后代

11、时如是说:“吾与汝母平生未尝行一不义,以累若等,若等有不肖者,必毋曰我父母之遗殃也。7(P43)即使有义行,其层次也都比较低,具体表现为:盐商一般只对和自己有亲缘关系的人,才会施以义举。在对与自己无亲缘关系的人施以义举时,往往带有直接的功利目的。大多数盐商只对有亲缘关系之人施以义举,表现出亲亲之义,徽州盐商靠家族抱团经营而获得成功,正是以这种亲亲之义为基础的。王世贞与汪道昆都为盐商许铁作有传记,根据这两篇传记的记载,许铁对与自己无亲缘关系的人,没有什么可以值得称道的义举,但对自己的兄弟却谦让且迁就,其季父之子“金既得志,遂诬长公尝侵季费。长公不辨,益割橐而授之。人或谓长公衷也,而奈何授之橐而自

12、居辟。长公第谢曰:金辟我衷,幸诸君知之,而吾又何怪也。且不忍倍吾季,则长公橐日损。8(P363)根据传记可知,盐商通常施行的义举,与亲情之间有着密切关系,许长公传程长公传等传记中俱有类似记载。盐商还会为了获取政治权力而施行义举。如歙县盐商潘惟和,汪道昆在其传中记述道:“境内数苦兵,编户去籍者半,仅筑一城以守,县治且颓。公自歙鸠工,橐出三百金为之改作,且移书诸子:若等输。9(P740)潘惟和的义行是出资修城,与一般赈济穷困之人有很大的差别。盐商通过施行义举而获取政治权力的主要目的是让商业经营更加地顺利,对此,盐商程豪说得特别清楚:“大启木分榆社,与里中父老朝夕讲宴。邻有斗,直取片言解释,不复烦有

13、司。立义仓义塾,缮梁除道,日费橐中装不惜。”他完全是为了“贾且什倍TIO(P396)这个目的服务的。显然,盐商通过施行义举,进而接近士大夫与权力中心,只是为了使得商业经营有更好的发展。盐商是商人中财力最为雄厚的一个群体,他们拥有雄厚的财力,却吝于施以义举,其最典型的群体特征就是肥于奉己,豪侈以自恣。盐商豪侈生活最为典型的就是多买婢妾。朱介夫“尝贾妾武林,不数月而生子,家人欲弗举9(P613);宋仲玉“入蜀十余年,乃更多买妾婢,为终焉计11(P389);吴汝拙“居淮阳,内一姬,下车而容有蹙,既知良家之自出,不欲列诸宠人,辄蕃车载归,无问采矣”9(P789)。盐商广纳妾婢,最能够反映他们肥以自奉的

14、特征。吴汝拙在纳妾时,因知其为良家,不欲列诸宠人,载归而不问采礼,他这个举动被传记的作者作为义行书入传中,以此可知盐商之义确非高义。鉴于盐商豪侈以自奉,且少有义举,故明清时期社会对于盐商的评价普遍不高。清人朱轼曰:“凡商贾贸易,贱买贵卖,无过盐斤。12(P727)很显然,少有义行,肥于奉己的盐商,难以得到文人的认同。(二)木商同样少有义举明代中期木商与盐商一样,也少有义行。7篇木商传记中,其中有6篇虽记录了木商有孝顺父母、兄友弟恭之行,却没有木商赈济不相识之人的记载。唯有纪祁门李征君代偿事中有勉强可算义行之事的记录:李子曰:“家君(李征君)兄弟五人,而家君长,性孝友,疏财崇义,尤好振人之急。少

15、年客句容,有社友洪姓者驾木过河下,称欠榷木价,恳家君为贷谭主人五十金以去。及偿期,主人索之急。家君躬造其木所,始知洪为人驾木。洪无木,得前金逐手快意费尽,镯铢不能偿。家君不得已,懋迁己有代之偿。家君原不满百金,既偿而句容之业遂废,因而抵家。访洪家,徒四壁立,室人大小皆归怨,而乡里多为家君持不平。内有触洪者,谓家君:“洪犹有基并舍,若鸣于官,尚可偿原贷无缺。”家君自念曰:“始以旧识代之贷,既不能偿,代之偿。若复鸣于官,坏其家室,使无居,不以德贾雕乎,非算也。古人有言: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人牛。蹊者固无情,而夺者则又甚矣。宁人负我,无我负人。13(P534)从该传记载的木商仅有的义行来看,李征君替洪姓社友贷五十金,是因为上当受骗所致,非纯为义也;偿期已到,洪姓社友不能偿所贷之钱,李征君代偿也是不得己而为之。今天的担保贷款,贷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有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两者之间的道理是一样的。故代偿非因义之故也;代偿之后,李征君不愿鸣于官,有出于不愿使洪姓社友居无定所之义,但同时也有不愿“以德贾ISr的想法。因此,李征君代人偿债,可以称为义行,但与其他行业的商人主动施以义行相比,要逊色一些。明代中期的商人传记中,传主为木商的只有7篇,以这7篇传记中的传主来代表明代中期木商群体,基本上还是符合抽样原则的。从这7篇传记可以看出,明代中期商人传记中的木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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