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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质证问题的探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司法鉴定整体工作的延续,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新修订的刑诉法、民诉法做出了新的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意味着出庭质证将成为常态化,鉴定人如何做好出庭质证工作,本文通过案例过程做一介绍。标签: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质证一、概况原告与被告就某建筑二至三层房屋屋顶漏水原因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出房屋屋顶漏水原因司法鉴定请求。我鉴定所受法院委托,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过现场工作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房屋现状调查:被告在原告屋面铺设地砖,砌筑花坛,填土种植花草,是否破坏原
2、屋面设计,改变置排水措施,导致挡墙部分渗水。并采用现场查勘、检查和检测的方法,依据屋面工程技术规程、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原竣工图纸。出具了鉴定意见:1.该建筑原设计为非活动功能、非蓄水屋面,未见变更现用途的法律文件;2.2#二至三层主卧室屋面西侧挡墙出现贯穿性裂缝。挡墙泛水未按设计防水构造要求施工;3.后期屋面变更工程降低了屋面排水能力,导致排水不畅;4.屋面后期施工项目造成泛水处易积水,花坛积水,导致屋面挡墙泛水处积水加重;5.未见屋面处墙体以外的渗水痕迹。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我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就有关问题当庭作出陈述。应法院要求,相关法鉴定人员按照规定出庭质证。二、过程
3、1准备。在收到鉴定异议书后,相关鉴定人找到卷宗,对鉴定意见书逐修、逐句、逐字反复斟酌。针对鉴定异议书所提的问题,给予合理的答复。对鉴定人在法庭上可能会涉及到的一些问题一排查,通过查阅资料、讨论、咨询,将每个所涉及的问题都能够深入解答,鉴定人做到出庭时心中有底,胸有成竹。所有问题的答案都紧紧围绕鉴定意见的合理性进行,其它无关问题不予回答。2质证。鉴定人员要向法庭出示鉴定人资格证书,以向法庭和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要大方得体,切忌畏手畏脚,给予自己很好的定位,我作为鉴定人员出庭质证,是去解释抽象的鉴定结论,而并非到法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于出庭质证法庭要求回答的问题,可按照事先准备的资料内容回答,
4、其他的可不予回答,要始终将自己放在专业人士的位置。在回答法庭或者当事人问题时要简明扼要,紧紧围绕鉴定意见书,不重复啰嗦,并按前期准备的内容给予全面准确的答复。当事人对于答复内容的追问,与鉴定内容有关的,可按鉴定意见书内容回答;无关问题可不予回答,若法庭要求必须回答时,也按相关标准内容进行回答。在质证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并非从事本专业技术人员,问到的问题可能会无法回答,或根本给不出合理的答复。正如此次质证过程中,被告问到:鉴定意见书中所提到的渗水原因各自占的比例是多少?对于此类问题可不予回答。在质证过程中,若有几名鉴定人员同时出庭,应以一名鉴定人员回答的内容为主,其他鉴定人员对于回答人员的答案进行
5、必要的补充说明。回答过程中切忌抢答。应完全按照一条主线进行。还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未向法庭出示上岗证的鉴定人员,切勿回答法官对于鉴定人员的提问,即便是鉴定人员在回答不全面或者错误的情况下,法官有权利将旁听人员逐出法庭。这时旁听人员可以与另一鉴定人员沟通,由另一鉴定人员给予回答问题以解释说明,对于法官的提问,在回答时语言简洁明了,切忌模棱两可的话,这样会造成法官无法对事实进行定性的判断。在质证过程中还会碰到当事双方对鉴定意见的理解的不同,导致对同一问题理解的侧重点的不同,作为鉴定人应予合理的答复,同时要考虑为何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理解,应怎样理解更为合理。3近年来,科学技术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关于建筑工程方面的诉讼案件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的手段来解决争端。司法鉴定意见已成为法庭作出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质证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在实际的质证过程中,鉴定人应该做到客观、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