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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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129.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129.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b)使用飞机或者直升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第129.5条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3)公共航空运输:以

2、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为他人提供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运送I艮务的行为.(b)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按照承运人预先公布的起飞时间、起始地点和终止地点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括公布航班时刻表的定期航班运输,以及在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上临时增加的、预先确定起飞时间并告知旅客的加班运输.不包括承运人与客户协商确定上述时间和地点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机飞行.(C)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除定期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d)湿租:按照租赁协议,承租人租赁飞机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租赁.(e)主任监察员: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代表其签署运行规范的人员.第129.7条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3、(a)本规则第129.3条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以下简称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b)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的持有人(以下简称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应当遵守下列文件中的相应规定:(1)本规则以及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区附件八航空器适航性的标准条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对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

4、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保卫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c)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所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限制,同样适用于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运行规范所批准的运行范围不得超出上述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范围.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作相应修改的,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立即通知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则第129.35条的要求申请运行规范的修改.(d)运行

5、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我国有明确要求的特殊运行(例如高高原运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确定其具备运行能力后,运行规范持有人方可实施该种运行.(e)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时,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其民用航空器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f)对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如果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已经向国际民航组织通知了差异,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相应的偏离申请.偏离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第129.9条豁免(a)对于符合下列要求从事不

6、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可以适用简化程序,不取得运行规范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1)任意连续十二个日历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总飞行班次不超过十次,或者在特定时期内从事某项特定的运输任务.特定的运输任务是指紧急医疗救护、救灾、特殊人员物资转移等具有特殊性质,对社会公众具有特殊意义,且时间紧迫的民航运输任务.(2)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供承运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证明其具有安全运行能力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b)前款所述的承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时,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

7、构对其民用航空器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c)对于本规则没有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运行规范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的理由、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证明这些安全措施能够保证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豁免申请.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襁行相应的本规则条款,而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在作出此I三t准时所列明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豁免是遵守本规则的-种替代做法,遵守所颁发的豁免及其条件和限制,就是遵守本规则.第12911条湿租的限制运行规范持有人不得湿租除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持有人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8、运行合格审定规则NCCAR-135)所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以外的运营人的民用航空器实施本规则运行.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条件和程序第129.21条运行规范的颁发条件申请运行规范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允许申请人实施所申请的运行;(b)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格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满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全运行的要求;(c)经过运行评估,达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安全水平;(d)如果申请湿租运行,需要满足本规则第129.11条的规定.第129.23条申请运行规范需要提交

9、的材料(a)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I)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2)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载明批准其实施的运行范围和运行种类等事项;(3)计划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器的清单,并载明民用航空器的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4)初次申请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济批准的文件;(5)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b)申请书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c)申

10、请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版本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其中,申请书应当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的原件或者其扫描件.第129.25条申请的受理(a)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b)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注明理由.第129.27条审查和批准(a)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

11、料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述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b)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颁发运行规范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c)运行规范应当由主任监察员签字.(d)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不符合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修改运行规范:(1)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运行规范持有人;(2)运行规范持

12、有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修改内容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意见;(3)民航地区管理局在考虑运行规范持有人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运行规范持有人;(4)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意见,民航地区管理局考虑运行规范持有人的申诉意见后,作出决定并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e)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按照本条(d)款规定的程序修改运行规范,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单方面决定修改运行规范,修改项在运行规范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之日起生效;(2)在发给运行规范持有人的通知中,应当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

13、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不及时修改运行规范将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第129.29条运行规范的内容运行规范至少包含下列内容:(a)运行规范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b)运行规范持有人与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业务联系的机构的名称和通信地址;(c)运行规范的编号和生效日期;(d)管辖该运行规范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内设机构的名称;(e)被批准的运行种类,包括定期载客运行、不定期载客运行9和全货机运行;说明经审定,该运行规范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g)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h)每个厂商、型号和系列的民用航空器在运行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批准使用的每架

14、民用航空器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和加油机场;(j)机场的限制;(k)按照规定颁发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离;(I)说明基于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修改运行规范;(m)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第129.31条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除发生下列失效的情况外,运行规范长期有效:(a)运行规范持有人自愿放弃,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b)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撤销该运行规范,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c)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失效,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d)运行规范持有人连续十二个日历月停

15、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e)民航地区管理局部分或者全部撤销运行规范的相关条款,则运行规范相应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失效.第129.33条运行规范的保存和检查运行规范持有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民用航空器运行相关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应当保存一份现行有效运行规范的影印件,并且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第129.35条运行规范持有人申请变更的情形(a)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申请修改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b)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发生变化,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29.7条(C)款要求修改运行规范.(c)运行规范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受理、审查和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9.25条和第129.27条的规定进行.C章运行的一般要求第129.41条民用航空器和机组应当携带的文件资料(a)运行规范持有人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器上至少应当携带下列文件:(1)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副本;(2)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台执照;(3)运行手册中与机组人员所履行的职责相关的部分.其中,与飞行的实施直接相关的部分,应当放置在机组成员值勤时易于取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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