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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特建立本制度。第二条变更管理是指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变更责任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所发生的变更。第四条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发生变更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第五条当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发生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时,安全生产科根据变更通知进行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并提出控制措施。第三章管理的要求第六条中层以上干部发生变更,组织部应通知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对变更人员进行相应
2、的安全教育培训,需要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安全证书放可上岗。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发生变更,人力资源部应通知教育培训管理部门送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操作人员发生变更,人力资源部应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转岗安全教育培训I。第九条管理机构发生变更,安全生产科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报告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对安全管理网络进行调整。第十条工艺、技术发生变更,变更管理部门应将变更的工艺、技术文件交安全生产科审直,辨识变更过程可能产生的安全生产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对措施,并由工艺
3、、技术变更管理部门落实在变更的工艺、技术文件上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必须通知安全生产科验收,并形成收文件存档。第十一条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发生变更除应严格执行相关变更程序外,还必须将变更方案送安全生产科(相关人员自身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可聘请相关安全专家)审查,对其可能产生的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意见或防范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科提出的改进意见或防范措施修订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通知安全生产科验收,并形成收文件存档。第十二条安全设施需要变更时,方案必须经安全生产科书面同意,并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出具变更通知后实施变更。如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