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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1、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2、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3、公司在登记注册。名称:注册地址:4、公司的经营范围为:O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5、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6、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一条股东1、公司股东的基本信息:股东姓名或名称有效证件号码股东地址2、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2、:(1)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2)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6)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7)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3、股东履行下列义务:(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
3、抽回出资;(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5)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4、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5、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2)股东的住所;(3)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4)出资证明书编号。笫二条注册资本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各股东出资
4、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元人民币(大o/写:)q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后年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变更后的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原股东的股权,并承担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4、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
5、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5、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笫三条股东会1、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
6、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对所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4、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可召
7、开临时会议。5、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与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6、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7、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条董事会1、公司设
8、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一年/两年/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提名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4、董事会会议应至少每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公司应向每位董事通知董事会的所有例会和特别会议,董事会召集者应提前
9、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向每位董事发出书面通知,写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具体的议事日程并附上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各方指定的董事有权任命代理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代理应获准参加所有的董事会会议并代表董事投票。对于董事会的各项会议,应予做出适当安排,使与会者能够通过视频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参加会议。5、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各股东另有约定外,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过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6、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0、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7、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第五条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1、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11、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2、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
12、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第六条监事会1、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13、兼任监事。2、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
14、会授予的其他职权。4、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5、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6、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第七条财务、会计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
15、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3、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列入公司任意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5、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6、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7、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8、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笫八条解散和清算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