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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院各科室医疗设备损坏赔偿制度1.目的为了保障医疗设备在临床的有效使用,发挥仪器设备最大产值,保护医院财产,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全院职工都应爱护,明确责任后按本制度规定赔偿。2 .范围用于医院各部门医学设备的损坏和遗失。3 .定义医疗仪器、设备、器材包括计算机软件及工作数据等无形资产均属医院资产。4 .职责5 .标准5.1 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违反管理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仪器损坏或丢失者,按性质赔偿物质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5.2 属于下列情况者,按全价赔偿(丢失计算机软件文件的按恢复工时折算)521专人保管的或部门负责的诊断、治疗、检查的设备仪器、计算机以及外设、主要的
2、医疗材料、试剂等。1.1.2 设备仪器的重要部件、附件的丢失,造成整机无法工作中或部分功能丧失的,除赔偿所丢失的部件外,还要追加停机或部分功能不能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1.1.3 因违反管理制度,擅自领用或私自带出工作场所的设备仪器。1.1.4 私带含有毒的软件或游戏软件操作计算机造成文件、数据丢失的。1.1.5 自诉设备或物品的自然损坏但拿不出实物的设备仪器。1.1.6 丢失其他资产的;情节恶劣,有意损坏、偷盗等,除按原价赔偿外,还需追加罚款至直追究刑事责任。527不听从主管人的劝告,擅自动用而造成的损失者。1.1.8 故意损坏或工作中嬉戏打闹造成损坏者。5.3 属于下列情况者,赔偿原价的30
3、50%5.3.1 遗失物品已超出使用年限或使用三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不含黄金、白银、宝石等及其他稀有金属制品)。5.4 属于下列情况者,免于赔偿5.4.1 保管工作中正常的盘亏及正常工作指标内的损耗。5.4.2 按规定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而被盗,并经公安机关证明者。543使用年限已久或质量不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损坏。5.4.4 由于客观原因(突然停电、停水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5.5 设备仪器损坏属于下列情况者,部分赔偿。5.5.1 已损坏不能修复,按原价扣除折旧费后赔偿。5.5.2 能修复并不影响使用,赔偿维修费。5.5.3 若影响使用,应赔偿维修费和部分损失费。5.6 其他情况5.6.1 责任事故,致使本部门设备仪器被盗、失火、水淹等造成的损失,肇事人须赔偿损失,造成严重损失应追究刑事责任。5.6.2 因交接手续未办理或不完善者,由现行保管人负责,分不清责任时由共同使用科室集体赔偿,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5.6.3 凡发生设备仪器的损坏、遗失,应立即上报主管人和器械管理部门主任,并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有瞒报,将加重处理,将公物窃为私有的,按盗窃贪污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