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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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

2、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2 .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3 .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

3、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4 .公司理赔信息系统数据库应建立在总公司。总公司不得授予省级分公司程序修改权和数据修改权。所有程序及数据的修改应保存审批及操作记录,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5 .公司理赔信息系统应与接报案系统、承保系统、再保险系统、财务系统数据实现集成管理、无缝对接,并实现对理赔全流程运行的管控。(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理赔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对理赔服务质量考核。1.公司应加强对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理赔案件处理的监督考核,严防人为操

4、控导致的拖赔惜赔、无理拒赔。6 .公司应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考核监督体系,将理赔服务客户满意度纳入考核体系中。不得单纯考核赔付率、变相压低赔偿金额而影响理赔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7 .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及争议调处机制,向社会公布理赔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理赔中出现的争议要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8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理赔质量现场或非现场专项检查,包括对各级机构理赔服务的规范性、理赔服务效率、理赔关键举措、赔案质量、特殊案件处理、理赔费用列支等进行专项检查或评估。(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服务创新意识,提升社会满意度。1.公司应建立统一的理

5、赔流程,明确理赔时效和理赔服务标准,并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通过必要的手段和机制保证理赔服务承诺落到实处。要创新服务形式,采取上门收取单证、提供救援车辆等方式加强服务,并通过客户服务回访、客户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理赔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 .公司应确保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要监督维修单位使用经有关部门认证企业生产、符合原厂技术规范和配件性能标准、质量合格的配件进行维修,协助客户跟踪维修质量与进度。3 .公司应建立异地理赔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的原则,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搭建省间代查

6、勘、代定损、代赔付操作平台,确保全国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统一。4 .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防范骗赔的同时,应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为由,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二、保险行业协会要统筹协调,提升行业理赔服务水平(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细化行业车险理赔规范,积极探索理赔纠纷争议调处机制,通过自律公约、制定行业理赔服务和客户服务标准等形式提升行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细化管理要求,实现系统管控。要集中行业力量,逐步研究探索建立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工时费率行业标准。(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逐步探索实施行业统一的理赔人员从业资

7、格、培训考试、考核评级等制度,建立理赔人员信息库。(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在行业基础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区域、自然环境、道路交通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理赔环节的基本服务效率标准。(五)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就加强理赔服务,积极组织公司与相关的汽车修理企业、医疗机构、残疾鉴定机构、公估机构等进行沟通协调,加强行业间协作。三、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落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各保监局应指导监督行业协会根据本地区区域、自然环境、道路交通情况等因素细化各理赔环节的基本服务效率标准。(二)各保监局应指导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开展质量评价和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和信息披

8、露工作的指导监督,通过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保险机构。(三)各保监局在本通知基础上,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规范操作,指导各地行业协会落实指引要求,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四)各保监局要督促辖区内保险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的监管政策和要求。对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保险机构,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将处罚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指引要求进行自查,结合意见精神尽快完善制度,并迅速向社会公开承诺理赔时效、理赔服务质量和标准,公布投诉电话及争议调处机制。2012年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和整改落

9、实方案(包括完成时限及责任人)、理赔服务承诺和落实方案(包括责任人)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我会将进一步完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统一评价指标,规范评价口径和标准,探索建立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和信息披露的长效机制。对总公司内部管理薄弱、理赔管理粗放、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我会将在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对总公司下发监管函、将总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公司、限制批设分支机构等措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二!一日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

10、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第四条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

11、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

12、、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第二章理赔管理第一节组织管理和资源配置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车险理赔组织管理制度。明确理赔管理架构、管理机制、工作流程及各环节操作规范,明确各类理赔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考核指标、标准及办法。明确理赔关键环节管理机制、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方式。明确理赔岗位各相关人员资格条件,建立理赔人员培训考试及考核评级制度,制订与业务规模、理赔管理

13、和客户服务需要相适应的理赔资源配置办法等。第十条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完整合理的车险理赔组织架构,有效满足业务发展、理赔管理及客户服务需要。(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是指总公司统一制定理赔管理制度、规范理赔服务流程及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应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和关键数据修改的总公司集中管控0(二)完整合理的理赔组织架构,应将理赔管理职能、理赔操作职能以及客户服务职能分开设置,形成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有效管理机制。鼓励总公司对理赔线实行人、财、物全部垂直化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管控措施和IT系统管控手段,强化关键岗位和

14、关键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监督和控制。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逐步实行总公司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统一负责聘用、下派、任命、考核、薪酬发放、职务变动以及理赔审核管理权限授予等。第十二条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授权理赔管理,应充分考虑公司业务规模、经营效益、管理水平、区域条件等,可以选择从人授权和从机构授权方式。从机构授权只限于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的授权。从人授权应根据理赔人员专业技能、考试评级结果授予不同金额、不同类型案件的审核权限:从机构授权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营效益以及服务需求授予不同理赔环节和内容的管理权限。鼓励公司采取从人授权方式,加强专业化管理。第十

15、三条公司应针对不同理赔岗位风险特性,制订严格岗位互掣制度。核保岗位不得与核损、核价、核赔岗位兼任。同一赔案中,查勘、定损与核赔岗位,核损与核赔岗位之间不得兼任。在一定授权金额内,查勘、定损与核损岗位,理算与核赔岗位可兼任,但应制定严格有效的事中、事后抽查监督机制。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及地域特点,拟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业务资源配比。保证理赔服务场所、理赔服务工具、理赔信息系统、理赔人员等资源配备充足。(一)在设有营销服务部以上经营机构地区1.应设立固定理赔服务场所或在营业场所内设立相对独立理赔服务区域,接受客户上门查勘定损、提交索赔材料。理赔服务场所数量应根据业务规模、案件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设置、科学布局。理赔服务场所应保证交通便利、标识醒目。公司应对外公布理赔服务场所地址、电话。2,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本地区地域、自然环境、道路交通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理赔环节的基本服务效率标准,各公司应保证各岗位理赔人员、理赔服务工具的配备满足上述标准要求。(二)在未设分支机构地区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理赔服务方案,保证报案电话畅通,采取委托第三方等便捷方式为客户提供及时查勘、定损和救援等服务。在承保时,应向客户明确说明上述情况,并告知理赔服务流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公司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第十五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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