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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新能源推广20223号附件1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指南(2022年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安全应用服务能力,推动生产企业在津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依据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津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生产企业是在津新能源车辆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产品、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生产企业首先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通装(2022)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诚信守法,积极配合
2、管理部门开展在推广应用相关工作,并承担以下责任。一、售后服务企业建设1 .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建设或经合法授权不少于3家售后服务企业。新能源专用车、客车生产企业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建设或合法授权不少于2家售后服务企业。各售后服务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动力电池检测维修区域。2 .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所属的售后服务企业及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并留档培训记录。专业技术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汽车基本知识、所属车型(含高压部件)安全维修专业知识和技术、人员操作安全防护知识、重大事故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等。3 .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所属售后服务企业开展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售后服务企业具
3、备安全、高效处置重大安全事故的能力。二、车辆监控体系1 .生产企业应按照指导意见和GB“32960相关规定,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的实时监测平台,并安排专人值守。2 .生产企业所属全部在津车辆的企业端监测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5年。3 .生产企业应将在津销售的新能源汽车90天内接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并按要求上传数据。三、安全保障与用户服务1 .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由天津地区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明确专职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保障团队组成及其相应职责。2 .生产企业应建立定期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并结合企业车辆产品维保期限和技术要求,对全部在津车辆开展
4、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周期不宜高于12个月或1万公里(以先到为准)。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动力蓄电池系统、高压线束、车载充电机及其接口、紧急断电装置等高压系统,以及连接器、电气易损件等部件的检查维护。3 .生产企业应按指导意见要求严格保证在津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一致性,并对乘用车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期限,对客车、专用车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企业制定的产品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包括但不局限于整车功能安全、动力电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换电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电磁安全等,并对上述产品安全性设计内容进行质量管控和试验测试。4 .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车辆产品
5、维保管理要求,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安全运行档案。5 .生产企业应在车辆交付前,向用户提供必要的车辆安全使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车辆高压部件基本结构与安全操作知识、车辆安全使用和充电知识、关键零部件日常维护保养注意事项、特殊环境(包括高温、低温、涉水等)安全使用知识、车辆一般故障和安全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和起火、漏电、泄露等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等。6 .生产企业应为用户提供7X24小时应急救援服务。救援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应在车辆交付使用前向用户明示。7 .生产企业应为用户提供充电条件确认和配套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设备安装服务,并将配套充电设施/设备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鼓励生产企业为用户配备满
6、足具备有序充电模块并通过认证的智能充电桩。四、重大事故应急处置1 .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和产品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并有效执行在津售后服务企业和车辆重大事故(爆炸、起火、漏电、泄露等,下同)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应明确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相应职责、重大事故响应工作机制和处置流程、信息通报工作机制、事故调查与后期处置流程等。2 .生产企业应利用车辆实时监测平台加强对全部在津车辆重大事故监测和安全预警。3 .生产企业应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及时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并向
7、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生产应于事故处置完成后,向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事故相关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应于重大事故发生60天内,完成对事故车辆相关车型全部在津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并向市推广办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外埠频繁发生重大事故的车型,生产企业应配合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车型在津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五、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1 .生产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相关要求,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在津建立回收服务网络,同时至少建立一家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2 .生产企业应与动力蓄电池拆卸、临时贮存、运输、集中贮存等各环节主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明确各主体责任,同时各主体应具有相关从业资质。3 .生产企业应为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各主体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以及与所属电池相匹配的工具、设备、包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