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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正当性分析摘要I长久以来,董事虽然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是在公司正常经营的状态下,公司董事通常受到法人机关理论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庇护仅对公司负责,无需直接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然而,在现代公司治理过程中,随着董事对公司控制权的扩张,不断发生董事滥用职权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牟利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案件,由董事控制的公司很难实现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公司债权人也无法直接向董事主张赔偿责任,董事在此类案件中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获利也难免有违公平原则。随着公司法最新一次的修订,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有关董事对公司债
2、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也再一次引发学界讨论。本文通过研读英国判例法分析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并以此为借鉴,结合侵权责任与董事的信义义务两个角度来论证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正当性。关键词I董事信义义务;共同侵权;有限替代责任一、引言关于公司董事是否应当对其执行职务中的过错行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从立法角度来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没有直接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也负有同等勤勉义务,因此部分学者认为董事的过错行为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应当由公司对外承担赔偿
3、责任,而董事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尚缺乏理论基础。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仅在特定范围内规定了董事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董事未履行增资、抽逃出资监督义务,以及未履行清算义务时对债权人产生的责任,但尚未规定董事对其过错行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鲜有公司债权人直接向董事主张赔偿责任,即便债权人有类似主张也很少被法院支持。进而导致在现代公司治理中,频繁出现了董事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追求公司的高收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逃避了个人责任的现象。为进一步控制或防止董事利用职务之便操控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2023
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中,立法机关似乎在尝试扩大董事需要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情形,于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降低董事或因履行职务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于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至此,对于董事是否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等问题再一次在理论界展开探讨。本文旨在破解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传统理论障碍,通
5、过分析英国判例法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探讨并论证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正当性。二、传统理论障碍及其破解多数学者认为,商业判断规则的法人本质理论构成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障碍。其中,商业判断规则通过限制法院对董事商业决策的审查标准与范围为董事的独立决策权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免责保障;法人本质理论探讨了具有法人格的公司法人如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下文笔者将讨论这两个传统理论是否可以成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一)商业判断规则商业判断规则起源于美国判例法,用于法院审查董事作出商业决策时是否尽到勤勉注意义务,
6、以判断董事是否需要对其商业决策给公司及股东带来的损失负责。换言之,一旦法院推定董事在作出决策时符合商业判断规则要件,即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勤勉的搜集与决策相关的重大信息,即使公司及股东可能在公司的后续经营中因董事的经营决策遭受损失,董事也无需为此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商业判断规则虽然在美国判例法的背景下是一种司法审查标准,但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当作为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免责事由,该规则的目的与价值重在维护董事可以作出具有一定风险的商业决策的自由。本文认为,商业判断规则在某些情况下或许可以成为董事的抗辩理由,但无法说明董事的职权地位可以作为其对公司债权人的绝对免责事由。首先,彳定
7、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范围角度来看,商业判断规则判断的是董事是否履行其对公司及股东的勤勉、忠实义务。换言之,欲适用商业判断规则考察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等外部第三人负有与其对公司及股东同等程度的勤勉、忠实义务。目前,有关董事是否对公司债权人也负有同等程度的信义义务的问题的主要争议体现在信义义务发生的节点。一方面,无论是基于大陆法系的相机治理理论还是英美判例法下信托基金理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开始节点都是在公司濒临破产或丧失偿债能力的阶段,董事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及其经营决策将更加直接地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及债权人的利益,基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通常认为董事在此阶
8、段对公司债权人同样负有信义义务,此时董事的经营决策也可能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庇护。另一方面,也有学者从公司治理的社会责任角度出发,认为董事的信义义务不仅包括公司本身及其股东的信义义务,还包括对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义义务,而与公司是否处于经营困难阶段无关。如前所述,学界对于董事是否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的这一问题上的普遍回应是肯定的,无论此信义义务的产生节点具体为何时,在探讨公司治理及其社会责任方面,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对董事科以信义义务来兼顾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董事滥用其职权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在认可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前提下,从商业判断规则的价值目的角
9、度来看,商业判断规则或无法成为董事的绝对免责事由。商业判断规则实质上限制的是司法机关对商事主体自治权利的干预程度,商事活动具有的专业性、创新性等特质使得法院可能不具备实质审查的能力,在形式审查方面仅通过审查董事的信息收集程度与决策过程等判断董事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勤勉义务。因此,商业判断规则体现的是司法谦抑性而非董事的绝对免责事由,在董事的行为符合商业判断规则要件的情况下,董事可能免受不理想的经营决策结果的责难,但是在董事作出决策时存在重大过失、未能全面搜集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董事将不受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因此,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尚不能断定董事无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本质理论以法人
10、本质理论为由反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学者旨在维护法人实在说的理论适用。法人实在说是指董事作为法人机关,其人格被法人独立人格吸收,法人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表现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法人独立承担,职权范围进而成为董事规避个人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此部分学者认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将违背法人本质理论。据此,有学者从董事的行为具有双重属性的角度论证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其认为董事既是法人机关也是自然人,董事履行职务的行为既包括了董事作为法人机关的意志又包括了董事的个人意志,当董事为了其作为自然人的利益而履行职务给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损失时,董事的行为不应当被法人所吸收
11、,由此给公司及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具有可归责性。然而这种观点似乎违反了法人实在说的本质更像是法人拟制说的观点,因为法人实在说旨在将董事的全部履职行为都吸收为法人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为了实现董事的个人意志。换言之,这种观点综合考量了法人实在说与法人拟制说,将法人的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区分讨论,在行为能力方面采用法人实在说肯定法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而在责任承担方面通过法人拟制说弥补法人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也有学者将此称为“修正拟制说”。然而,以法人实在说为抗辩理由帮助董事逃避个人责任,由公司独自为董事履行职务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并且不符合公司法兼顾追求效
12、率和公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治理原则。鉴于现代公司逐渐呈现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经营模式,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董事往往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与经营权,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其对董事会决议的监督、审议权。在此背景下,若通过法人本质理论绝对地否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可能引发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等商业风险与道德风险。换言之,一方面,董事通过扩张的权利和有限的责任作出的经营决策可能会使得公司陷入新的经营风险,尤其是当公司已经陷入财务困难时,董事为了获取高回报打破公司财务困境往往会选择高风险的经营决策,进而会增加公司治理过程中为了考量董事会决策利弊的监督成本
13、。另一方面,若完全由公司独自承担由董事履职过错导致的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的损失,可能增加外部第三人无法从有经营困难的公司处获得合理补偿而自担风险的社会成本,有过错的董事却在此情况下脱离个人责任也难免显失公平。因此,滥用法人本质理论为董事履行职务中的过错行为提供挡箭牌将使公司成为董事牟利的工具,违背追求经济效益与分配正义的公司治理目标。综上,虽然以法人实在说为通说观点的法人本质理论并没有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提供正当的法理依据,但这并不能就此排除董事的个人责任。实际上,法人实在说的意义在于回答法人如何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而不在于为董事逃避个人责任提供法
14、理依据。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的作用类似于股东在例外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刺破公司面纱”原则,若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尊重董事的商业判断结论不过多进行消极评价,若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受到损失,董事仍需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以预防董事以其职位作为挡箭牌逃避个人责任的投机心理。因此,通过在立法上补充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不仅不会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反而可以弥补以法人实在说为通说的适用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不足。三、英国判例法视角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关于董事是否应当向公司债权人承担
15、赔偿责任的问题在英国判例法也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法官认为公司法与侵权法之间的法益冲突。换言之,一方面,基于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每个人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包括董事。另一方面,董事作为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将违反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有限责任原则。下文将总结英国判例法视角下追究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赔偿责任的案例类型并分析董事承担个人责任的法理基础。(一)类案检索结果为追究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且不否认公司法人独立的法律人格,英国判例法通常适用共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来判断董事的个人责任。鉴于共同侵权行为人中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存在
16、区别,法院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对董事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标准也有些许差别。首先,在董事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人的案件中,法院通常对董事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持肯定态度。例如,在董事履行职务时存在欺诈性陈述的案件中,对于董事是否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的问题完全取决于侵权责任与代理制度下的归责原则。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董事的欺诈性陈述行为足够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公司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责任;从代理制度角度来看,董事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虽然通常由被代理人(公司)承担,但是当代理人(董事)存在欺诈等故意侵权行为时,代理人不能依据替代责任制度免责。此时,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主要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与公司法的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及有限责任原则无关,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内部职责安排不会成为其免责理由。其次,对于董事是否需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中的次要责任的案件,法院的态度则更加严谨。例如,在MCA公司诉Charl